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湖北医药学院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医药办字〔2021〕22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学校新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重大工程立项、施工过程重大变更等工程建设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再报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确保工程建设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统筹学校建设发展重要项目论证、立项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切实按照规定“应招尽招”。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计划、核拨、财务决算等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施工监管、资料整理、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参与建设项目重点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建设资金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可分为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经审批后执行。后勤管理处应当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库建设,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一般应从项目库中产生。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进行投资评审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发生项目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按规定缴纳的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理费、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招投标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以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应提供必要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批流程及附件资料要求按《湖北医药学院财务报账签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价款结算。未完成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扣除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扣费用后支付。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工程项目质保期满退还质保金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签署质保履约意见,否则不得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耗用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学校后勤处定期向施工单位收取或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扣缴。
第六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先按暂估价值办理新增资产入账手续,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的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资产交付等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和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项目财务报告制度,并监督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