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23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鄂财函〔2018〕2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学校在职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教职工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营业部。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28”开头的银联标准 公务卡。学校为在职教职工办理的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由发卡行按统一规定制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新入职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开具办理公务卡推荐表,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公务卡推荐表到银行办理,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申办成功个人收到公务卡后,持卡人到财务处登记确认,并由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维护进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学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本人所持有公务卡的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和到龄退休的教职工,应按要求清理本人所持有公务卡的债务,并立即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挂失,或到公务卡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业务。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确定。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需要调增信用额度的,由持卡人电话联系发卡行公务卡客服中心申请调整额度,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除不具备用卡消费条件或确需用现金予以结算的特定情形外,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公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以上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见附件)。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学校根据国家公务卡结算制度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更新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十一条 启用公务卡“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依托互联网支付业务,公务卡持卡人将公务卡绑定到微 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手机向商家出示付款码 或直接扫描对方收款码,完成公务卡消费的结算方式,可以 有效地解决公务卡受理网点少,携带不方便,使用率不高等 问题。公务卡代理银行拓展和完善公务卡“扫码支付”功能,扩大网上支付覆盖互联网电商的范围,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 便捷、安全、高效的用卡环境。公务卡持卡人应当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支付的优势,主动做好公务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绑定工作,积极采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公务卡消费,不断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书面报经财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或公务卡消费记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 额度需求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 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提取现金所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学校在职教职工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程序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程序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八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时间、金额等相关信息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职工应在公务卡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处提交报销单,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报销人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第二十一条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至公务卡,完成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规范和完善公务卡结算的财务报销程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引导和督促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公务卡进行线下刷卡支付和线上网络支付。对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有卡不用或者不能提供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证明材料的,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财务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做好学校在职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结算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学校在职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所产生的公务卡相关费用;发生公务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学校职工离职后应及时还清公务卡欠款,结清公务卡内消费余额,并按规定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