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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5-20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和涉外学术交流接待。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术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绿色低碳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会同财务等部门完善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范围

(一)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公函,明确内容、行程和来访人员姓名、职务,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

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一份公函学校依规安排一次公务接待。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

(三)接待公函原则上为“函”类文件。对于上级单位向学校印发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来访人员姓名、职务等相关要素的“通知”类文件,可以视为公函。因学术交流、项目合作、引才引智等工作需要,邀请接待对象来学校开展必要公务活动,所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视作公函。请示、批示类文件或接待方案不得视为接待公函。

第七条公务接待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原则。校内各单位申请公务接待时,要规范填写《公务接待事前申批表》(见附件1),明确接待事由、接待对象信息、时间、地点、接待标准等内容,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活动方案一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原则。上级单位领导来校、学校特邀客人、友好单位领导带队交流等校级层面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负责做好接待和费用核销等事宜。其他情况的公务接待,均由对口联系单位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后,自行负责接待和费用核销等事宜。

第九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要严格接待标准,坚持简约俭朴。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属地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安排师生群众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弄虚作假、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包括接待对象及陪餐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及费用等,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接待清单实行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归口接待单位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后,可由党政办公室依规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酒(包括私人带酒),不得提供香烟。有条件的可安排自助餐,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适量。

同城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工作餐。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较远或者当日需要联系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安排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盒饭、份饭),餐费从承办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

公务接待用餐坚持定点接待。一般情况在学校周边酒店用餐,特殊情况报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另定。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依规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十五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务、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统一省直单位财务开支报销审批模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做好公务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管理。经费报销须有:派出单位公函(含邀请函或相关工作文件)、事前审批单、接待清单、消费菜单、结算票据单等原始凭证及附件。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事前报批、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就业单位来校接待:

(一)就业单位受邀来校参加集中举行大型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经费从部门相关经费中支出。

(二)就业单位日常来校开展招聘,接待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协调负责接待事宜。

第十八条涉外学术交流接待工作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财务处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处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