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和《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工作强化学校办学主体责任,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强化校内协作,形成办学合力,统一办学形象,维护学校办学声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落实非学历教育“管办分离”要求,成立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挂靠教务处,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推动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非学历教育管理政策、规定和要求;
2.拟订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3.管理和备案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办学单位和从业人员;
4.审批和备案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招生宣传内容;审批合作办学事项;
5.管理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监督非学历教育合同履行情况;
6.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和质量监督;统筹非学历教育师资库建设;负责非学历教育办学奖惩的实施。
第七条学校对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实行准许制。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专门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校内符合要求的单位提交申请,经审批方可正式成为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办学单位。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办学单位是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主体,应全面落实办学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实行领导负责制,第一责任人为办学单位主要领导,第二责任人为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分管领导。
第九条学校鼓励各办学单位联合开展跨学科的、优势互补的非学历教育活动;鼓励相关办学单位与继续教育学院开展校内协作。校内各部门有为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提供服务和支持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有“湖北医药学院”或“湖医药”中外文字样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形式举办或承办冠有“湖北医药学院”或“湖医药”中外文字样以及关联标识的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实行项目审批管理。未经审批或备案实施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一律视作违规。
第十二条提前审批的委托培训项目,需提供委托培训合同(协议);面向社会招生项目需提供培训项目简介,如有广告宣传,还需提供广告宣传方案;合作办学项目,需提供合作方资质情况、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方分成比例、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招生管理由办学单位全面负责。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招生宣传要统一以办学单位的名义开展,不得以个人、团体机构或课题组的名义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以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
第十四条办学单位要完善招生宣传管理制度,统一使用非学历教育项目简介。项目简介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写明项目名称、培训目标、课程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结业要求、颁证方式、监督电话等关键信息,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不得误导学员。
第十五条办学单位全面承担非学历教育办学责任,办学单位应切实承担办学主体责任,落实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配备班主任。校内办学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应确定主要负责单位,办学单位各确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单位选派班主任。班主任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单独或协助做好培训班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名称相混淆,不得与各层次学历教育的学分、学位挂钩。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称,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宣传。
第十七条招生过程中严格禁止以下行为:1.以虚假言辞或模糊性、误导性语言进行招生宣传;2.以不正当手段竞争;3.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诺以一定报酬委托他人招生;4.开具不规范收费票据;5.向学员收取未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简介上明示的费用;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合同是指学校在非学历教育办学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约定。
第十九条非学历教育合同类型为委托培训合同和合作办学合同。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非学历教育合同原则应在项目举办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和签订。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是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和管理等工作;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合同履行的责任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报备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非学历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形,办学单位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非学历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投诉或纠纷,办学单位应与合同相对方充分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需要诉讼(仲裁)的,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办理。
第五章 合作办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合作办学中的主导地位。合作单位必须依托校内办学单位开展合作办学,不得将合作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机构。合作办学不能损害合作双方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办学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合作办学。办学单位确定合作办学需求;严格预审拟合作单位的背景资质、履约能力、合作内容等;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单位背景资质材料、合作单位履约能力和相关条件、合作办学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五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合作办学申请进行审批,重点对合作必要性、合作单位资质、合作可行性、合作关系人、合作期限、合作模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经审批同意开展的合作办学原则按项目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合作单位不得在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另列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目另外收费。合作办学项目经费分配和使用按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合作办学期间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利益、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合作单位,学校将终止合作并对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办学单位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建设稳定的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选用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应当严格执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规范相关要求。教师在承担培训授课任务之前应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准许,应在完成教师基本工作量、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培训授课工作。授课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十条办学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非学历教育教材、课程资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等内容审核。
第三十一条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组织与过程管理,按照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
第三十二条办学单位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非学历教育材料的存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材料、各类协议(合同)、培训教师花名册、学员情况登记表、课程表、上课签到表、相关票据等其他与培训相关的材料。基础台账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三条办学单位应制定非学历教育风险防范预案和意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加强项目实施的安全管控。
第三十四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认证和证书的印制、审核与发放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办学监督机制。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办学质量评估和违规查处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管。办学单位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办学,提升办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办学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督导评估制度,要加强对办学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不执行本办法或对办学条件投入不足、办学质量不能保证的办学单位,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力、推诿、敷衍的办学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第三十九条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执行学校年度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标准,面向社会招生项目的收费标准依规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各项支出,如课酬、教辅资料费、教学材料费、课程开发费、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费、培训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学员拓展训练费、学员参观实习费、班主任费、教师交通费、教师住宿费、场地租赁费、保险费、医药费(培训期间相关人员意外伤病)、管理人员劳务费以及在协议中包含的学员就餐费、学员住宿费等支出统一纳入项目成本核算。
第四十一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支付。教师培训课酬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7〕20号)执行,且应根据项目收益情况确定。每半天最多4学时。同时为多班次合并上课的,按1个班计算课时。班主任及直接提供服务保障的网络技术、后勤的校内教职工,酬金以100元/天标准为上限控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校内二级办学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办学,经费分配根据校内办学单位的合作协议执行。继续教育学院独立承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财务处根据教师课酬总额的50%,划拨经费至授课教师所在单位、部门,作为事业发展经费的补充。各二级办学单位应鼓励支持所属教师积极参与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