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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教职工荣誉体系的若干规定

来源:人事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2-2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全教育家精神、科学家精神培育弘扬践行机制,完善教职工荣誉体系,发挥文化涵育和优秀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教职工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医药大学贡献力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各项荣誉具体适用范围由责任单位据实确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加强科学谋划,激励广大教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师德第一标准,以功绩为重要衡量标准。充分发挥荣誉的价值导向功能,既服务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又体现并担当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大学使命。

(三)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分级分类,实行生涯覆盖和分级分类相结合。将教职工荣誉分为职业荣誉和评比荣誉两类,关注教职工职业生涯全周期发展,完善现有评比荣誉分级分类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注重精神激励。准确把握教职工荣誉的价值导向,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结合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物质激励。不断加强先进教师典型的表扬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其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持续推动学校形成崇德向善、争先创优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荣誉的设置

第四条教职工校内荣誉设置为职业荣誉和评比荣誉两类。

第五条职业荣誉包括“从教满三十年”“光荣退休”两项。

第六条评比荣誉主要对学校现有评比类活动进行分级,设置为一级荣誉、二级荣誉,由责任单位代表学校组织实施。

一级荣誉主要为学校授予的重要荣誉,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由责任单位代表学校组织实施。

二级荣誉主要为各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与服务机构代表学校授予的荣誉,由责任单位代表学校组织实施。

各二级单位下设机构授予的荣誉暂不纳入学校荣誉分级体系。

第三章 荣誉的组织

第七条学校荣誉工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推进、责任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校内教职工荣誉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主要任务为:

(一)推进学校荣誉体系建设;

(二)审议学校各类荣誉实施办法;

(三)研究协调学校荣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教职工职业荣誉和学校一级荣誉,由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职业荣誉“从教满三十年”“光荣退休”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一级荣誉“最美湖医药人”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名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记功奖励”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师德标兵”“五一劳动奖章”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优秀辅导员”由学工部、研工部负责,“平安校园建设成绩突出个人”由平安办、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二级荣誉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荣誉的评选

第十条教职工职业荣誉和学校一级荣誉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责任单位牵头制定荣誉评选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或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二)发布通知。责任单位发布评选通知,明确荣誉评选的标准、程序、要求等。

(三)报名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申报相结合。

(四)资格审核。责任单位对被推荐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审核,开展师德专项考核,必要时应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五)组织评审。责任单位组织评审并拟定表扬名单,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相关会议审定。

(六)公示。责任单位对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

(七)材料归档。评选通知、表扬名单和相关资料,须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荣誉参考一级荣誉评选程序。档案资料自行归档。

第十二条教职工参评各级各类荣誉,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

(五)师德专项考核合格,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六)满足参评荣誉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申报校外荣誉的,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按相关通知要求组织推荐,经学校审定后申报。获得学校一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可优先作为厅局级及以上荣誉推荐人选。

第五章 荣誉的表扬

第十四条教职工荣誉应以精神奖励为主,要充分发挥其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在“七一”、教师节等重要节日,统一组织表扬活动,对教职工职业荣誉和学校一级荣誉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或奖牌,集中进行表扬。其他荣誉由责任单位结合实际组织表扬。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评选对象在评选周期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推荐评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或奖牌,将撤销荣誉称号的有关材料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一)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利用拉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称号的;

(三)其他规定应当撤销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