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医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领导全校的学位及学位相关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学士、硕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九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可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本科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和负责留学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主席必须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相关学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由分委会主席提名,由相关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的单数。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涉及多个学位授予点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专门组,专门组覆盖一个或相近的若干个学位授予点,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相关学科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实际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程序增补和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增设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委员应有1/3,委员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需要替换时,其所在学院可提出替换申请,替换委员资格应符合上述规定。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三章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会职能
(一)研究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三)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四)审核本单位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
(五)审核本单位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全面审核本单位学位申请人情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负责本单位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和获得学位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审查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
(九)调查与学位、导师聘任相关的投诉与举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校学位办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与交办的各类学位及学位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对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必要,主席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有必要,经主席提议,全体委员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主席主持,经主席委托,也可由副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校学位办汇总后分别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核准。
第十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不得以我校名义从事任何学位活动。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2025年3月1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