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师德失范问题调查处置工作,维护教师队伍纯洁性,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学校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学校其他职工、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及其他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领导和组织。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校内相关单位开展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实施。校属各单位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措施
第六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或丧失其教师资格。
第七条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是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依规依纪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送,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处置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学校解除其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的,学校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九条 受理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统一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线索举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召开专题会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研判,需要进入调查程序的或需要移送办理的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二)经研判,以下情况可不予受理:
1.仅提及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职务等信息,没有反映其涉嫌师德失范问题。
2.反映的问题与被反映人没有关联。
3.重复反映。
4.没有实质内容。
5.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的。
第十条调查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根据师德失范的行为类别和性质程度,指定调查牵头单位,由其协同相关责任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安全预案。经校领导审批后,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形成初步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2.调查过程简况。
3.师德失范行为事实及见面情况。
4.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5.处理意见及建议。
6.相关政策依据等。
被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一条 审核
(一)经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调查组会同责任单位组织与被调查对象见面,将调查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列明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行为事实,被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调查组认定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提出处理建议,经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认定与处理
(一)处理建议经审议审查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形成处理处分决定。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经调查认定,调查对象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
(三)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按要求书面送达受处分教师本人和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四)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人事档案、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三条受处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湖北医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在收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符合申诉条件的,由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复核。
第十四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的执行。
第六章 问责
第十五条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或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依据上级政策执行。此前学校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校内规章制度修订,则以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医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湖医药行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