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本着兼顾多数人群、突出重点人群的原则,结合《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湖医药发〔2023〕4号),对《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发放暂行规定》(湖医药行发〔2022〕10号)进行修订调整,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学校所有全职引进或回岗的在编在岗高层次人才
二、发放标准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按月计算,全年按12个月计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分类确定标准:
(一)第一类标准:入选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每月税前50000元。
(二)第二类标准:入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实验室等学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其他与上述条件学术造诣相当的国家级人才,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每月税前35000元。
(三)第三类标准:入选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每月税前20000元。
(四)第四类标准:在QS排名前100高校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海(境)外博士后经历需提供有效证明),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每月税前1000元。
(五)第五类标准:上述第一至四类标准之外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每月税前700元。
(六)第六类标准:单证博士,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每月税前200元。
三、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填写《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申报表》,同时提供高层次人才学历学位、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至人事处。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本办法所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是指除正常薪酬之外的补助,采取聘期制,聘期为3年,自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当月算起,期满须接受考核。考核依据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内双方约定内容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考核与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同步进行,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结果即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运用
聘期期满考核合格,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继续发放。未完成目标任务即聘期期满首次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延期两年。延期期间,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继续发放。延期两年期满再接受考核,考核合格,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继续发放;考核基本合格,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按原来标准的50%发放;考核仍不合格,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停止发放。
五、其他规定
(一)对于2014年12月以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作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的发放依据。
(二)对于新引进或调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补助计算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次月;对于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并已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补助计算起始时间为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到岗的次月(海(境)外博士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时间为准)。
(三)经组织或单位同意派出学习、挂职等不在岗期间,可正常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从事国内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等不在岗期间,不予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
(四)为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的激励作用,在聘期内或聘期期满进行动态调整,凡达到上一类标准的高层次人才,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通过,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调整至对应标准予以发放。
(五)实行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
(六)本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