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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学工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5-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精神,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学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平台,旨在通过团队协作、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着力打造信念坚定、初心坚守、能力坚实、执行坚决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工作室建设坚持“专业化发展、品牌化建设、示范性引领”原则,通过构建辅导员专业成长共同体,形成“核心引领、团队协作、专业发展”的辅导员专业成长体系。

第四条通过工作室建设和示范引领,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学生工作品牌项目;培养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辅导员骨干力量;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成果。

第五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管理、活动成效、示范引领和科研成果。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基础工作(20%):日常管理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室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在辅导员专业成长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活动成效(20%):每学期发布原创思政作品≥6篇;每学期开展职业规划、学业帮扶等活动≥4次;建设期内获校级以上荣誉≥3项。

3.示范引领(30%):每年组织专业交流活动≥4次;每年推荐成员参加校级以上比赛≥3人次;每年开展校内外培训交流(主题班团会观摩、辅导员沙龙、优秀工作案例分享会、专题经验交流研讨会等)≥4次。

4.科研成果(30%,建设期内完成以下任意3项):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1篇/部;主持校级以上课题1项;案例入选校级以上优秀案例;申报省级以上思政项目1项;网络作品阅读量≥1000;形成工作案例或成果报告1份。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申报条件

1.基本要求

工作室应围绕辅导员九大职责,明确1个重点建设方向;相同或相近建设方向的工作室原则上只设立1个;鼓励跨学院、跨部门联合申报;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2.主持人条件

专职从事学生工作3年以上,具有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意愿和热情,且至少满足以下2个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近5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荣誉;近5年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校级以上课题至少1篇(项)。

3.团队成员构成

团队成员以一线专职辅导员为主,5-8人为宜;同一学院或部门成员不超过团队成员总数的70%;每名辅导员参与(含主持)工作室不超过2个。

第七条遴选程序

申报人填写《辅导员工作室申报书》,提交建设方案;学工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拟立项的工作室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立项,正式启动工作室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八条日常管理

实行“年度考核、动态调整”机制,建设期为2年。立项建设满1年后,开展中期考核;考核合格后继续建设。

1.立项申报。重点考察工作室人员构成是否合理,建设目标是否清晰,建设任务是否明确,建设举措是否可行,建设计划是否合理。

2.中期考核。重点考察工作室阶段性建设任务是否完成,下一阶段建设举措是否科学合理。

3.建设期满考核。以成果产出为导向,重点考察工作室在建设期内建设内容达成度。

第九条保障措施

1.学校为每个工作室提供2000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建设支出,须严格遵守学校财经纪律。

2.相关学院或部门应支持工作室建设。

3.工作室成员将优先推荐参加校外培训交流,在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中期考核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工作室下一阶段建设;建设期满考核结论为优秀,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辅导员工作室,在辅导员专项奖励和学院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中期考核或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将撤销工作室立项,中止经费支持,工作室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工作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工作室成员出现违反师德师风或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造成恶劣影响,将撤销工作室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