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及《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2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等。
第三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劳模职工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学校工会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向会员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也属于职工活动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范围每次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半年不超过2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两次。
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确有必要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工会参加省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10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2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按照加班相关规定执行。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且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教育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支出。在条件成熟时,学校工会可按省级文件精神支持开展。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路途),每人不超过3500元(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秋游;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学校工会可以批准按照规定由分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按照购买服务的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发放不超过17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男女会员在同一单位的,结婚和生育均可同时享受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器官移植等或单次住院费用超过两万元的)住院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家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四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租赁、资料费、交通费、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会员、互助保障普遍惠及职工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经费以单位行政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
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
第五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利益的支出,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社会职能所耗费的资金。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资帮扶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对在档困难职工每年每人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对突发性特殊困难职工每年每人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二)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校工会根据经费实际,可对单位困难女职工子女开展“六一”慰问,发放不超过200元慰问品。
第六条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工会经费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使用,公开、透明,接受检查监督。大额采购依法依规公开招标。
第八条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我校工会可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安排好工会活动。
第九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湖北医药学院关于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医药办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医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