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学校专业型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年轻干部成长工程,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多岗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帮助年轻干部提高“七种能力”,更好肩负起新时代的职责和使命。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派的优秀青年教师在校内的挂职锻炼培养,挂职形式为二级学院教师到机关挂职副处级岗位。
第三条 青年教师校内挂职锻炼培养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规划并具体负责实施。校内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派出和接收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选派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挂职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新入职人员首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的视同为合格,因公派出国进修或休产假等原因未参加考核除外);
(四)符合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校内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挂职岗位需求,党委组织部汇总初审后,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挂职岗位。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将审批通过后的挂职岗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发布校内挂职锻炼选派通知。
第八条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结合申请人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征求挂职单位意见,对相应的挂职岗位人选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由党委组织部发文任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挂职单位研究明确挂职锻炼人员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并报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人员不占设岗单位的编制和职数,挂职锻炼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组织关系转接至挂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不受影响,教学基本工作量按64学时,科研工作量不变,绩效工资按照管理六级岗或现聘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人员要服从挂职单位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利用专业知识和自身特长,为院系和机关发展服务。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由挂职接收单位与派出单位商议后,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挂职锻炼人员的动态跟踪和教育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挂职锻炼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期间,因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等原因,确实不胜任挂职岗位工作的,可以终止挂职。
第五章 挂职考核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人员任职期满后,需对挂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会同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由挂职单位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