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医药学院章程》、《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关于成立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通知》(湖医药行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术委员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设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领域的教授(含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称教授)25人左右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置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担任,其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学科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含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称教授)9至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各学院根据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定额,推荐本单位的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的教授7至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科技处合署办公。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常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各项工作开展;
(二)选举产生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如常务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应及时补上;
(三)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四)学术评价。坚持分类指导、重心下移的原则,根据学科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和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五)学术决策。对职称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六)学术论证。听取并审议校长关于学校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对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七)学风建设。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因工作需要,在无法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校学术委员会职权。
第十四条学科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科人才的学术评价与推荐、科研项目评审、成果奖励评审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推荐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供校学术委员会作决策依据。
(三)负责对本学科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进行论证和咨询。
(四)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评审确定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评审推荐教师和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听取并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五)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和学科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