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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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用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7-16 阅读次数:

湖北医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

实 施 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和《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范围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转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技能型、服务型工作岗位。一般在后勤保障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单位和校园安保等单位设置。除个别特殊工种外,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不予设置。

二、岗位总量与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级。工勤技能岗位总数控制目标为学校岗位总量的3%。其中:

高级岗设置的原则为“比例和职数双控”,结合学校工勤岗现状,工勤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岗比例不高于75%,其中一级、二级岗结构比例控制为55%,一级岗职数控制为4个。学校将严格按职数和比例双控予以动态管理,在出现待聘人员高于岗位数时,采取竞争择优,予以聘任。

三、岗位聘用

根据《湖北医药学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要逐步建立工人技术等级与岗位相一致的制度,工勤人员应从事与所聘技术等级岗位相应本工种的工作。鉴于此,自2018年起,已聘或待聘人员在报考或晋升高一级资格时,必须要与现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保持一致方具备报告或聘任资格。

四、岗位基本职责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和投诉,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传授技艺,对技师、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工艺方面的难题。每年提出1-2项技术改进或技术革新方案或者合理化建议,并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和投诉,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每年提出1项技术改进或技术革新方案或者合理化建议,并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和投诉,胜任本工种工作。

2.积极学习本行业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较复杂操作的技能。对中、初级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

3.联系实际对本工种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可行措施,并撰写解决方案。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较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和投诉,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学习本工种业务知识,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熟练进行本工种技能操作。对初级工进行技术指导。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和投诉。

2.学习钻研本工种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处理本工种出现的常见问题。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为基础,制定各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并在岗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五、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工勤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附上本人申报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三)审查公示。各单位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

(四)学校评审。工勤一至二级岗由学校评审,三级及以下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职数予以评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拟聘人员公示。

(六)拟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六、岗位考核

工勤技能岗位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中,一至二级岗位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需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废止。遇到国家及省厅政策调整时,以国家及省厅政策为准。

湖北医药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湖北医药学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岗位总量与比例

(一)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15%以内。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不超过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20%。同时,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中级、初级各占20%40%40%

(三)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学校拟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一定比例的最高等级。副高五至七级和中级八至十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按1:4:5切分,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按5:5切分。根据核岗情况,实行竞聘上岗。

三、岗位聘用条件

(一)五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竞聘五级岗位:

1、任副高满十年,且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任副高满六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3、任副高满五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近三年科研量化分数达到35分。

(二)六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竞聘六级岗位:

1、任副高满五年,且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任副高满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近三年科研量化分数达到30分。

(三)八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竞聘八级岗位:

1、任中级满十年,且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任中级满六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3、任中级满五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近三年科研量化分数达到20分。

(四)九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竞聘九级岗位:

1、任中级满五年,且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任中级满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近三年科研量化分数达到15分。

(五)十一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可竞聘十一级岗位:

任现职满三年,且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近三年科研量化分数达到10分。

(四)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

其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高、中级、初级人员按照现职务级别分别聘用到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新进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聘用到十三级岗位。

四、岗位职责

(一)基本要求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团结协作,身体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制订的岗位职责及本单位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

  (二)科研任务

非教师专业技术各级岗位聘期内应完成的最低科研量化分见下表。

岗位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科研分

35

30

25

20

15

10

10

(三)各单位应结合实际,以学校制定的基本职责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报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并在岗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岗位聘用组织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由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竞聘上岗。由于我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类别多、范围广,为更好地推进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拟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机关综合组、图书资料组、教学实验组三个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机关综合组主要负责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除图书馆)所属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图书资料组主要负责图书馆所属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

教学实验组主要负责校内各教学院系(所、中心)所属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小组内八级及以下各级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本小组各类岗位的设置方案、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等;

2)负责小组内岗位申请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推荐工作;

3)负责小组内非教师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人员的聘用与考核。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五、六、七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

六、岗位聘用程序

见《湖北医药学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七、岗位考核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由所在工作小组负责,其中五、六、七级岗位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需报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一。

八、本办法自20131月执行,由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办法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医药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

根据《湖北医药学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是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客观公正;

(二)全面考核、突出绩效;

(三)定性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校、院两级考核相结合,分层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与等次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和工作业绩等,重点是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二)聘期满考核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考核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业绩。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一)年度考核

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机关部处、二级学院及直属单位统一组织,与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具体程序为:

1、本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2、个人述职;

3、考核小组评议,考核等次意见。其中,五至七级岗位考核结果要报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审核。

(二)聘期考核

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由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及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分级组织。其中,五至七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组织考核,八级及以下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l、个人总结,填写《湖北医药学院非教师聘期考核表》;

2、个人述职,对照聘任合同进行自评;

3、科计处、各小组对受聘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4、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根据《聘任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受聘者进行全面考核,分别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5、公示考核结果。

四、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年度考核

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按学校当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的相关要求确定。

(二)聘期考核

1、合格等次

完成了受聘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均达到合格标准的考核结果认定为合格。

2、基本合格等次

专业技术工作或科研工作单项达标,但不达标项目不低于额定标准的60%的考核结果认定为基本合格。

3、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1、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2、专业技术工作或科研工作单项达标,但未达标项目低于额定标准的60%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和续聘、解聘、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

按照校内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湖医药行发[2013]4号文件执行。

(二)聘期考核

1、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在下一轮岗位聘任中,可申请应聘同级岗位或更高一级岗位。

2、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在下一轮岗位聘任中,只能申请应聘同级岗位或低一级岗位。扣发聘期内奖励性绩效中业绩津贴总额的10%(在年度考核中已经扣发计算在内,下同。)。

3、聘期考核结果为为“不合格”者,在下一轮岗位聘任中,只能申请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者转岗。其中,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均未达到合格标准或因不服从工作安排并造成严重后果而确定为不合格者,扣发聘期内奖励性绩效中业绩津贴总额的30%;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单项达标或教学质量评估而确定为不合格者扣发聘期内奖励性绩效中业绩津贴总额的20%

湖北医药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我校教师的分类管理和新一轮的岗位聘任工作,并结合湖北省新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根据《湖北医药学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二、分类管理

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教师高级职称采取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类。初次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不设比例限制,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

三、岗位总量与比例

(一)岗位设置总量

教师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55%

(二)岗位设置比例

根据上级要求,教师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为:

1、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高于50%(其中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高于15%,副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高于35%),讲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30%左右;助教岗位占教师岗位的20%左右。

2、教授二至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五至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八至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十一级与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身体健康。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认真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岗位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近3年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5、对符合各级岗位直选条件的教师和新引进的优秀拔尖人才,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具体条件

1、教授

1)教学为主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年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不低于340个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专业课教师不低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秀。

近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③担任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者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主持市厅级课题一项;

获市厅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校级教学竞赛获奖者(限二等奖及以上)。

④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2)教学科研并重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年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个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近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③担任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者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4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主持厅(局)级非指导性课题一项;

获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三等奖限前3名),或厅(局)级奖(限前2名);

④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3)科研为主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聘期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个学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③担任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者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①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5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

②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③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④获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和实践经验,在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与推广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力以及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聘期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个学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③担任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者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①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5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

②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③理工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帐经费1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帐经费200万元以上,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效益突出,达300万以上。人文社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帐经费6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帐经费100万元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④获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2、副教授

1教学为主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年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不低于340个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专业课教师不低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秀。

近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③聘期内有1年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①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主持市厅级课题一项或者主持完成校级教研项目1项;

获市厅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校级教学竞赛获奖者(限三等奖及以上)。

④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2名)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2)教学科研并重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年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个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近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③聘期内有1年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①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主持厅(局)级课题一项;

③获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三等奖限前4名),或厅(局)级奖(限前3名);

④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3)科研为主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聘期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个学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③聘期内有1年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①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4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

②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③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④获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和实践经验,在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与推广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力以及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聘期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个学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③聘期内有1年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①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4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

②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③理工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帐经费6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帐经费150万元以上,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效益突出,达200万以上。人文社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帐经费4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帐经费80万元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被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厅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④获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三等奖限前3名);

3、讲师

讲师原则上不进行分类管理,以教学型岗位为主,鉴于青年教师发展的需要,可设置部分科研为主型的岗位。

1)教学为主型(由各教学院系自行制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2)科研为主型

第一,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个学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③聘期内有1年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学生科研,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第二、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①在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②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

③获市厅级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

④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五、其他说明

第一条 经批准“双肩挑”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64学时;公共基础课(指从事体育、政治、外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教学的教师)教师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科研成果数量不得低于同类专业课教师的2/3

第二条 辅导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由学工处根据省里辅导员职称评审条件,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根据省里对体育、艺术类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结合学校公共课教学实际,自行制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材料认定规则

一、研究成果的统计仅限于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

二、所有论文、著作均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学术论文应为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学术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如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多个通讯作者,论文篇数按照相应人数折算。

四、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五、国家级项目特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项目等。其他国家级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国际科技合作、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参照上述计划执行。

六、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七、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八、教学科研成果署名必须以湖北医药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从校外调入或海外引进人员,其成果统计有效期内的非湖北医药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成果可纳入计算,另有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

一、教授一至三级岗位按照国家和省厅的政策执行。

二、副教授五级至六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申报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满3年;申报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满3年,且聘期内经考核完成了岗位职责。

(三)根据岗位指数核算,符合条件者按照教科研量化得分进行空岗竞聘。

三、八至九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申报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满3年;申报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满3年。

(三)根据岗位指数核算,符合条件者按照教科研量化得分进行空岗竞聘。

四、十一至十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十一级岗位: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近三年考核合格;选留的硕士毕业生初次聘用可直接申报十一级岗位。

(二)十二级岗位:具有本科学历,且符合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五、有关说明

(一)各单位根据本学科特点、现状以及发展规划制定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岗位具体申报条件,经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讨论,学院教师聘任工作小组通过后执行,报学校备案。

(二)各单位根据聘用条件,严格按程序聘用,并将聘用结果报校组织人事部备案。各级岗位聘用人员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结构比例。

(三)学校可根据人员变化对各级岗位数进行动态调整。

(四)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重大成就的,可突破任职年限,高聘一级。

(五)在一个新的聘期内将完成退休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竞聘到所处职称的高一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