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管理规定

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3-30 阅读次数: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设定。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校外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从事非本校用人单位提供的而获取合理报酬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勤工助学分工会具体负责全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1、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和执行;

2、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择优聘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综合表现突出者;

4、联合各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培训及考评等工作,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酬金,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批评或辞退;

5、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勤工助学分工会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2、部门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在正常教学期间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设置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方案和酬金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3、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通知及发放明细交计财处,由计财处和网络中心负责将勤工助学酬金及时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或校园卡校园卡中。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

1、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各设岗单位必须对固定岗位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2次以上不合格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学生上岗。每月25日前,设岗单位须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岗位进行指导与监督,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岗位设置。设岗岗位和人数一旦审核确定,设岗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所产生的后果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外用工单位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大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基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设岗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及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各设岗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按需设岗,以岗定人;

(二)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

(三)工作过程安全,学生力所能及。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一年一聘,上岗学生原则上是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的贫困学生;临时岗位根据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立,用工时间和报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管理类、服务类、技术支持类、自我管理类。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月报酬为150元。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月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每年春季开学第一周,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一下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四章 岗位招聘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年的春季开学的第二周完成,由设岗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设岗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本学年纳入贫困生档案库,贫困等级为"一般困难"及以上者;

2、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

3、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4、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5、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十六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如实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名表》,由辅导员、学院分别签署意见后,到设岗部门报名参加应聘。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八条 岗位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签约录用的办法,一名学生不能同时签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各岗位拟录用学生名单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设岗单位再与拟录用学生签订《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受聘时间一般为一年。临时岗位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招聘。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必须对固定岗位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2次以上不合格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学生上岗。每月25日前,设岗单位须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校园卡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通知及发放明细交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将勤工助学酬金及时打入学生校园卡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岗位进行指导与监督,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岗位设置。设岗岗位和人数一旦审核确定,设岗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所产生的后果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