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校外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从事非本校用人单位提供的而获取合理报酬的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测算、设置、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障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对所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和执行;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择优聘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综合表现突出者;
(四)联合各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培训及考评等工作,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酬金,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批评或辞退;
(五)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勤工助学分工会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用工单位须本着工作需要、锻炼学生、资助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报《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二)部门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在正常教学期间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低于4个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个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
(三)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时段不可兼任两个岗位。
第九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各设岗单位须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既不能让学生虚度空转、无所事事,也不能让学生越位代办一些本属于职工职责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让学生难于适应、疲于应付,影响学习。
(二)学生上岗前,各设岗单位必须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相关规定、工作技能及安全知识等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生能够安全顺利上岗。设岗单位必须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维护和尊重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助理应提前一周根据下周课表安排,与设岗部门带教老师提前沟通上岗工作安排,按时按需上岗。
(三)各设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和考核。设岗部门各带教老师是考勤的第一负责人,学生助理上岗时须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并按照《设岗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签到表》进行时长签到,对于无工作安排仅值班自习的不应计入上岗时长,如发现弄虚作假、包庇学生多签补签代签的将取消设岗岗位并追回勤工助学学生酬金。考核等级为优、良、差,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差2次及以上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学生上岗。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岗位进行指导与监督,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或者安排学生承担不适宜工作、学生对部门人员工作作风满意度差的设岗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岗位设置。设岗岗位和人数一旦审核确定,设岗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若需更换助理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私自更换学生助理,所产生的后果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外用工单位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一)固定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酬基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方案和酬金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三)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通知及发放明细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将勤工助学酬金及时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