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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办法

来源:组织部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9-10      阅读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级干部是学校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参照《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科级干部,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副科级干部的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学校科级干部晋升工作每年启动一次,原则上在下半年开展,有关年龄、工龄、资格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岗位选拔任用个人报名截止之日。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党委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各二级党委具体组织开展科级干部选任;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专职辅导员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

第二章 科级干部管理

第五条 科级干部根据需要实行轮岗交流,一般在相应业务范围内多岗位锻炼。现岗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5年及以上(在同一岗位的副科、正科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鼓励支持进行轮岗交流。本人申请轮岗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岗位,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条 定期对科级干部开展培训,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不断提升科级干部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鼓励科级干部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按学校有关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全脱产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参加晋升管理职位的选任。

第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出一年的;

(五)自愿辞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七)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章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学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三全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六)身心健康,到法定退休年龄能任满4年。

(七)近三年来,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参加工作不满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条 提拔担任学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副科级应具备的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且在校连续工作满3年的管理干部;

2.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且在校连续工作满2年的管理干部。

3.党务部门,二级学院办公室、学工办、团委等需要从事党务工作岗位的,须为中共党员。学工办、团委岗位还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

(二)晋升正科级应具备的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且在副科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年的管理干部;

2.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且在副科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年的管理干部;

3.取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且在校连续工作满1年的管理干部。

4.党务部门,二级学院办公室、学工办、团委等需要从事党务工作岗位的,须为中共党员。学工办、团委岗位还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 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在相应科级职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择优选用。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校连续工作满3年;从专业技术岗调动至管理岗位的,须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中级职称。

(三)晋升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中级职称且满2年。

(四)党务部门,二级学院办公室、学工办、分团委等需要从事党务工作岗位的,须为中共党员。学工办、分团委岗位还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二条 从校外单位调入学校的人员晋升科级职务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在原单位已具有科级职务的,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现管理岗位上工作满6个月后,经个人申请、组织考核合格后,按人岗相适原则,安排科级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二)在原单位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到校后安排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三)军转干部的职级认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原则上不破格提拔。科级干部转任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工作的,应免去其原任科级干部职务。

第四章 正科级干部选任程序

第十四条 开展分析研判和动议。各二级党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科级干部选任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本级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岗位需求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确定选任岗位。

第十五条 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个人向空岗所在党委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科级干部选任报名表》。空岗所在党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会同校纪委、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对科级岗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报名人员开展“凡提四必”。对资格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党委组织部向二级党委反馈名单,二级党委进行选任程序。

第十六条 开展民主推荐。空岗所在党委负责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二级党委可根据谈话调研推荐情况,综合研判分析,经集体研究,视情况差额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再进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情况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同时开展选人用人风气测评。

(一)谈话调研推荐范围

二级学院岗位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一般为:空岗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谈话调研推荐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职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党委,谈话调研推荐范围为全体教职工。

其他岗位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一般为:空岗所在党委的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所属部门负责人。谈话调研推荐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职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党委,谈话调研推荐范围为全体教职工。

(二)会议推荐范围

二级学院岗位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空岗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所属党支部支委成员、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教职工代表。在职教职工人数少于40人的党委,会议推荐范围为全体教职工。

其他岗位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空岗所在党委班子成员及所属党支部支委成员,党委所辖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在职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党委,会议推荐范围为全体教职工。

会议推荐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参会人员应当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七条 开展能力考核。各空岗所在党委组建领导班子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参与的能力考核领导小组,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开展综合能力考核。具体方式由空岗所在党委确定。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空岗所在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应根据民主推荐和能力考核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报送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各党委推荐建议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空岗所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等额确定考察对象。不能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或上一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九条 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在OA办公系统统一发布考察公告。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空岗所在党委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一贯表现。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订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空岗所在党委组建由两名以上中共党员组成的考察组。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中层干部担任。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 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其他有关人员。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向空岗所在党委汇报考察情况。空岗所在党委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拟任人选进行严格把关,应当核查个人档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拟任人选为非中共党员的,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察学校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考察谈话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发文任免。科级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校科级干部任职谈话制度。二级学院任职人员由二级党委书记进行任前谈话;机关党委、教辅单位党委所属岗位,由岗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谈话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副科级干部选任程序

第二十五条 副科级岗位选任参照正科级干部选任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党委常委会会议和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学工部、各二级党委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校各单位和教职工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纪委、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学校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