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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9-10      阅读次数: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总体要求,遵循“高标准选聘、科学化管理、多元化培养、全方位保障、多样化发展”的建设思路,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引导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方向发展,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结构数量稳、业务能力精、奉献精神足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开展学业支持、文体浸润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与创新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学习掌握学校各项制度、规定,规范管理、奖惩并举,引导学生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开展入学教育、法治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动员学生应征入伍。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熟识学生的具体情况,建立家校联系,经常性进课堂、进寝室,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建立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库,确保一生一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规范学生网络言行,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学生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对学生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对学生安全进行督察。参与学校、学院学生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学生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学生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业务比赛与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学校辅导员队伍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确保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一线辅导员(含少数民族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办(副)主任、团委(副)书记等。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在一定时间内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的优秀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优秀研究生。

 学校根据实际有计划选聘辅导员,按师生比(包含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50配备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

 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原则上专职辅导员要求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统筹,与纪委、组织部、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兼职辅导员选聘由学工部会同人事处核准岗位职数,各学院结合工作实际,依照《湖北医药学院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选聘管理办法》确定聘用人选,报学工部、人事处审核备案。学校鼓励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和党政管理干部培养总体规划。

第十 学校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辅导员培训体系,由学工部统筹,研工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各学院配合落实。实施辅导员素质能力成长与提升工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校级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并按照上级要求选派辅导员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专题培训和研修。确保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满两年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攻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师资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在入职后2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支持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承担部分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课程(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军事理论、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业基础等)教学工作,促进专业化发展,原则上辅导员每学期工作日授课不超过40学时。各学院每学期应对辅导员的教学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并报学工部、研工部备案。各开课单位应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教学任务,定期开展集体备课、教学研讨,引导其开展教学研究,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专项基金,鼓励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研究工作。根据辅导员发展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辅导员学术团队和辅导员工作室。学校实行青年辅导员导师制,鼓励高年资辅导员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科学研究专长,带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提质增效。

第十 落实专职辅导员职称职务“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定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同学校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申报评审,年度高级岗位指标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具体要求按照《湖北医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执行。专职辅导员职务设置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其中科级及以上辅导员比例不超过一线辅导员总数的90%,处级辅导员比例不超过一线辅导员总数的5%。

第十七条 职务晋升条件。专职辅导员在本级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院承担一定的学生工作管理职能,成绩突出,满足以下相应条件,可申请晋升上一级辅导员。

(一)副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工作满两年;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近两年辅导员测评平均分位于前80%。

(二)正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任副科级辅导员满两年或具有讲师职称满两年(博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2.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上轮聘期考核合格;

3.近三年辅导员测评平均分位于前60%;

4.获得任意D类及以上成果一项(分级标准见《湖北医药学院科技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三)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任正科级辅导员满三年或具有副教授职称满三年;

2.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上轮聘期考核合格,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至少获得一次辅导员专项奖励一等奖;

3.每年辅导员测评平均分位于前40%;

4.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5.具有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职业生涯规划师、创新创业导师四种资格认证之一;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C类及以上)一篇(分级标准见《湖北医药学院科技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四)正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任副处级辅导员(含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满三年;

2.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上轮聘期考核合格,至少有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至少获得一次辅导员专项奖励一等奖;

3.每年辅导员测评平均分位于前20%;

4.具有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5.具有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职业生涯规划师、创新创业导师四种资格认证之一;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工作方面研究论文(C类及以上)一篇,且主持C类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工作方面科研项目一项(分级标准见《湖北医药学院科技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五)专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晋升上一级职务:

1.所带学生班级获“全国优秀班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性表彰;或担任获评“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的书记两年以上。

2.个人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全国高校最美辅导员”“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国家级荣誉称号(含提名奖),或获得湖北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最美高校辅导员”荣誉称号。

3.个人获全国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湖北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优秀工作案例、全国高校网络教育优秀作品二等奖及以上。

4.前三款未涉及的荣誉或奖励由学工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纳入优先晋升条件。

第十八条 其他岗位的一般干部转任辅导员岗位,达到相应条件工作满两年可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其他岗位科级及以上干部转任辅导员岗位者,可认定为同级辅导员。

第十九条 职务晋升程序

(一)专职辅导员的职务晋升与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同步进行,由学工部参照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牵头开展;

(二)组织部对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选任结果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下发职务任命文件;

(三)正科级辅导员提拔担任中层副职,处级辅导员担任中层领导职务,须在学校编制中层干部职数空缺时由组织部履行选拔(重用)任用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二十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工部(研工部)和学院双重管理。各学院党委负责对本院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按教职工管理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党风党纪、师德师风、组织人事等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一线规则,确保辅导员全职从事本职工作。学工部、研工部牵头负责辅导员业务指导,围绕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做好培养、培训与业务考核工作。学校各单位应根据职能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二十一 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与业务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实绩。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由各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业务考核由学工部牵头开展。

二十二 业务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业务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奖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继续教育推荐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除组织选任外,专职辅导员转岗原则上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5年(或至少带满一届学生)。专职辅导员在岗期间,可以根据情况实行学院之间轮岗。经学校同意的借调、挂职锻炼等认同为辅导员工作经历。未经学工部办理借调借用手续,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专职辅导员视为非全职在岗。非全职在岗辅导员不得参与年度业务考核,取消当年职务与职称“双线晋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近三年获得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且具有学生思政工作经历,经过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转入辅导员岗位工作。辅导员转出转入均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按学校《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二十五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健全辅导员评优和专项奖励制度,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政工作。

第二十 学校依据专职辅导员职称聘任文件和职务任命文件,对辅导员实行双聘双考核,在完成考核任务的情况下,岗位工资按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保障,绩效工资依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 学校探索试行首任辅导员全周期负责制,相关保障与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辅导员队伍建设及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院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