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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组织员管理办法

来源:组织部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9-11      阅读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加强学校组织员队伍建设,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指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基层党建工作的党务工作者,是学校党务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推进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组织员。党委组织部可以配备专兼职组织员1-2 名;有发展学生党员任务的学院党委配备专职组织员1名,学生规模较大、发展党员任务较重的学院党委,经批准后可增配专职组织员1名或聘任兼职组织员1名。

第四条 专兼职组织员的岗位职数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专兼职组织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协助起草制订学校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基层党建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按时换届、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协助抓好基层党建理论实践创新和争先创优工作。

(二)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起草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检查评估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三)调研掌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状况,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四)指导学院党委组织员开展工作,开展组织员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

(五)完成党委组织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专职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对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及入党材料进行审查把关,负责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定期向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二)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党委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党支部贯彻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增强党员教育实效性;指导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党内统计、党员档案管理等日常党务工作。

(三)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建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调研师生党员思想状态和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指导党支部做好设置调整和换届选举工作;协助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支部书记等培训工作。

(四)完成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兼职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参与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协助抓好落实;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接受学院党委委派,负责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及入党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二)调查了解党员队伍思想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向学院党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支部书记等培训工作。

(三)指导党支部做好设置调整和换届选举工作,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检查评估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质量效果。

(四)完成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先选拔聘用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担任组织员。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党性原则强,认真落实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具备履职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政策执行力,善于做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勤奋敬业,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密切联系师生,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熟悉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业务知识,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较强。

(五)党的组织关系在学校的中共正式党员,5 年以上党龄,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身心健康。

第五章遴选聘任

第九条 专职组织员一般由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具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处级干部或正科级干部转任,或在中层干部换届期间或届中调整时不足干满一届且具有党务工作经历的中层干部转任或由资历深的专职辅导员转任。

第十条 兼职组织员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一般由党委组织部从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离退休党员干部中选聘。兼职组织员的选聘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组织员接受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双重管理。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员队伍建设、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学院党委负责对本单位组织员的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专职组织员要自觉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学院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对专职组织员进行考勤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专职组织员一般应担任学院党委委员,参加学院党委会议,参加所在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相关学习活动。兼职组织员参加所在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相关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专兼职组织员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实施,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开展、单独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组织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本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出现较大问题的;

(二)因个人工作失职,所带学生发生较大安全问题,或给单位声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个人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有其他情形不宜考核为优秀的。

第十七条 组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组织员工作并免去相应职务,调离组织员岗位或予以解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因个人失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和负面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不合格,或因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员工作职责的;

(四)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组织员工作情形的。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专职组织员年度考核合格的,保持原有经济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和活动。兼职组织员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岗位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组织员的任职培训,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组织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组织员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