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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风督导员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9-11      阅读次数: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努力实现“以本为本”“四个回归”的教育目标,提高学风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风督导员是指专门从事学风建设和学风督导工作,引导学生聚焦学习主责主业的专职学风建设工作者,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处)相关科室作为学风督导工作组成员配合学风督导员开展学风建设活动。

 学风督导员的岗位职数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报学校党 委批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学风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学风宣教。通过班团会、讲座报告等形式,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次学风宣教,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全校师生的学风意识。

开展学风督导。每月不少于8次学生课堂学风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主要督导日常教学和早晚自习中的考勤情况、课堂纪律、精神风貌、文明卫生情况以及二级学院学风建设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三)开展政策研究。研究国内外学风建设的新理念、新方法,为学校学风建设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支持。

(四)参与“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听取反馈学生意见诉求,了解学生思想心理动态。

(五)填写学风督导记录表,及时通报反馈督导情况。

)完成学校和学生工作部(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章 任职条件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先选拔聘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学生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学风督导员。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验。

(三)身心健康,具备较强的师生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 遴选聘任

 学风督导员一般由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且具有学生工作经历的处级干部或正科级干部转任,或由在中层干部换届期间或届中调整时不足干满一届且具有学生工作经历的中层干部转任或由不足以带满一届学生的高年资(讲师九级以上,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0年)辅导员转任。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学风督导员的遴选和聘任,聘期一般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符合条件的中层干部或高年资辅导员自愿填报《湖北医药学院学风督导员申报表》,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资格条件后公示,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按程序任命。

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学风督导员纳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风督导员进行考勤和日常监管,负责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风督导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月收取《湖北医药学院学风督导情况记录表》并做好工作量统计,年终结合定性考核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学风督导员聘任期内如出现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表现不佳等问题,将免去其学风督导员资格。

第十三条 学风督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为学风督导员配备办公室(设在一站式学生社区),保障其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学风督导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享受原聘岗位同等职务职称待遇。

章 附则

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