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促进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助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开展教学质量控制与教学督导工作,研究学校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建议与指导。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在学校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协助做好全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和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岗位职数由教务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教风督导评价。对教风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督导和评价。如遇见违反教学纪律等属于教学差错或事故等情况,在发现当天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馈;
(二)采集教学状态信息。通过访谈、召开座谈会、专项检查等,全面掌握学校的教学工作动态,发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发现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深入各类教学课堂听课每月不少于5次(10学时),全年不少于50次(100学时),了解课程授课质量和教师授课状态。本着关心、帮助教师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原则与教师交流反馈,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与帮扶;
(四)指导院系、教研室等教学单位开展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工作;
(五)开展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及各类教学工作专项检查;
(六)开展政策研究,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特别是医学教育新理念、新方法,为教学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支持;
(七)参与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优秀教学奖、成果奖申报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专项督查或评估工作。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优先选拔聘用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担任,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与教学管理人员及师生进行良好的沟通。
第五章 遴选聘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由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在中层干部换届期间或届中调整时不足干满一届且具有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的中层干部转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教学督导员的遴选和聘任,聘期一般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校内非从事临床工作的教学督导员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可转入教务处,教务处对所有教学督导员进行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安排,教务处对教学督导员开展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做好工作量统计,年终结合定性考核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教学督导员聘任期内如出现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等问题,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与相应处理。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员配备办公室,保障其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其经济待遇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给予兑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