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管理制度 > 正文

湖北医药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28 阅读次数:

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系列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本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强制性培训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代收费(教材、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健康检查、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成本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条 学校不得将下列情况列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1、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保管档案、户口、资料等,保管期在24个月以内的;

2、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或出具出国、考研、贷款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的;

3、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4、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5、学生在校期间损坏学校物品的赔偿费(但学生损坏学校物品可按损失赔偿处理)。

第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以公示备案方式管理。国家和省有具体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由学校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考虑学生承受能力、低于市场价格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制定,且同类收费项目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鼓励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七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

1、学校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制度。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委托院、系或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服务性收费进行检查和审计。同时,其收费行为必须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2、学校实施收费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未经公示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第八条  学校向校外人员、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其收费行为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管理。

第九条  未经申报备案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各部门不得自行收取。过去有关规定或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系列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本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强制性培训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代收费(教材、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健康检查、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成本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条 学校不得将下列情况列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1、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保管档案、户口、资料等,保管期在24个月以内的;

2、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或出具出国、考研、贷款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的;

3、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4、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5、学生在校期间损坏学校物品的赔偿费(但学生损坏学校物品可按损失赔偿处理)。

第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以公示备案方式管理。国家和省有具体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由学校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考虑学生承受能力、低于市场价格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制定,且同类收费项目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鼓励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七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

1、学校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制度。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委托院、系或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服务性收费进行检查和审计。同时,其收费行为必须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2、学校实施收费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未经公示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第八条  学校向校外人员、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其收费行为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管理。

第九条  未经申报备案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各部门不得自行收取。过去有关规定或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