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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党政办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4-02 阅读次数: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巡视反馈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对《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医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湖北医药学院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等重要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经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湖北医药学院“三重一大”会议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机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日常由党委常委会讨论议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通报。重要干部任免或其他重大事项,可根据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提交党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常委,党委全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委员。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根据会议内容,适度扩大到工会、相关学院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

二、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所有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及时贯彻与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校园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中长远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等;

4、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要点;财务预决算制定和调整方案;年度部门绩效目标考核方案与结果、处科级干部考核方案与结果、绩效津贴分配方案及执行;

5、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科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置、调整;

6、全委会、教代会等学校大型会议方案、会议主题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

7、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有关校园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9、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

10、其他应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2、校级领导干部、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重要统战对象,以及市级及以上社会兼职、奖励表彰人选的推荐;

5、特殊人才的引进、辞职与调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总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批量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大宗材料等货物采购。国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变更较大、资金增减超过原预算10%以上的基建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开发的项目;

3、学校大型庆典活动和重要迎检评估工作。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2、学校贷款规模、大额投资借出款以及重大融资项目;

3、学校接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贵重实物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与规则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酝酿、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该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或其他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必要时应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责的重要事项,尤其是校园建设、大额资金开支、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牵头部门在提交论证报告时,必须经由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提交会议决策。凡部门意见或分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径直提请会议决策,防止议而不决。

(二)经充分论证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以下规则进行研究决策和落实。

1、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就会议的重要事项和原则相互充分沟通,会议重要事项也应和分管领导进行必要的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2、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相关人员进行补充。党委常委逐一阐述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再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初步意见。最后由与会常委表决决定。

3、常委会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重大决策时,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并1/2以上常委参加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对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4、凡前次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常委成员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5、在讨论与党委班子成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党委班子成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6、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会后必须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一时间提请党委召开常委会,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所有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学校实施方案,部署工作。

四、实施与监督

(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汇报。

(三)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并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未及时提请党委常委会第一时间学习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导致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在校内传达落实不及时,或者未及时上报学习贯彻情况,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他

(一)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委员作用,规范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遵循《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讨论议决的主要事项是: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2、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规划,以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3、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换届方案和党代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以及其他提请党代会通过事项。

4、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事宜,选举党委常委,党委正、副书记。票决党委常委会认为重要的干部任免。

5、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6、评议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关于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与效果。

7、党委常委会需提交全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四条 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或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五条 全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并1/2以上常委参加方能举行;党委主要领导不在学校时,一般不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调研过程参照《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会议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具书面意见(方案)。

第八条 全委会议定议题时,首先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委员作扼要说明,同时分管校领导亲自作说明并提出意见;然后每个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随后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的讨论,每个委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随时召开。若因工作需要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党政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告知各委员和需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一并将议题材料送交各委员。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讨论的问题、形式和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以文件、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承办人和责任部门,由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遇有新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复议程序与《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三条第4款一致)。

第十五条 全委会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应按时与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尤其是干部人事问题。

第十八条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全委会上,凡涉及委员本人、配偶、子女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议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议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按会议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群众中扩散,违反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加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遵循《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校党委日常对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由党委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参加,根据情况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可列席会议。常委享有表决权,非常委无表决权。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是党的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部门的有关决议、会议精神与文件精神和下达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党委全委会的决定或决议。

(二)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工会、群团、老干部工作,以及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并审议党委常委、下级党组织、党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下一级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审批职工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四)学校党务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废除,以及党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教代会等重大会议的相关事项。

(六)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建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

(七)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要点;财务年度预决算制定和调整方案;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八)学校内部处科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并,机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和高学历(博士)、高职称(教授)业务技术骨干调动问题。

(九)有关校园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或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五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委常委参加。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或主持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重大决策时,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

第七条 常委会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常委收集汇总并拟定议题草案,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至少于会前1天确定。需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议题,应首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或党委书记、副书记会前与行政主要领导充分协商后确定。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常委会议题。党委常委可自行确定或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凡属院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不提请常委会讨论决策。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八条 常委会议定议题时,首先由提交议题部门或分管领导作详细汇报;然后每个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汇报内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汇报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并由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出具明确的一致性意见。未达成一致的,不得由牵头部门单方提请常委会议决。事关人员编制、干部、经费等重大问题或事宜,应在提请常委会讨论前进行充分酝酿或征求意见,以便常委会研究决策。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严格执行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第九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的讨论,每个委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常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1/2以上常委通过方可生效。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会后再由主持人或委托人向其转告常委会决议。

会议讨论决定多个议题时,应逐项采取举手、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可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可举手表决;对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于干部问题或其他重大议题采用票决方式,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召开前,对议题所涉及的部门,必要时可由主持人决定通知其负责同志列席该议题讨论。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凡涉及到常委及其配偶、子女或亲属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本人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时处理,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周三下午),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主持人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拟定建议方案,用A4型纸张打印,经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于会前3天交党政办公室。除临时常委会外,常委会议题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1天统一送呈各位常委,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人事、干部、财经议题材料可于开会时发放,会后收回(会议存档除外)。会前1天相关部门不能按要求提交会议材料的,党政办公室可提请分管领导、会议主持人暂缓该议题讨论。

第十七条 提交常委会听取或讨论的汇报材料、文件稿,要主题突出、意见清晰,表达准确、文字精炼。汇报材料一律不超过1000字。内容较长的文件稿,应向会议提交不超过1000字的说明稿。

第十八条 常委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并安排专人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归档、草拟会议纪要(讨论干部工作的议题,按照省委组织部门要求,专题记录于《干部工作记录本》),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会议记录由专人妥善保管。查阅会议记录须报请分管党政办公室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出席、列席常委会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任何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向外泄露或发表与常委会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予以严肃追究。常委对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第二十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及时检查,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如在执行中发现必须更改原决议或决定,需提交常委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党委常委对分管部门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检查指导;办公室要及时协助做好督办、检查和反馈,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湖北医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遵循《湖北医药学院章程》,为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性会议。其任务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战略决策和具体举措,落实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研究部署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行政、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法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制度的相关要求,院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提请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办公会主要讨论议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行政改革方案。

(二)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三)行政工作年度、学期计划、要点、报告和总结。

(四)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学及其辅助工作的建设与管理。

(六)科研工作规划,重要科研工作布置,重大科研课题的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大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

(七)学院和教学系下设的教学机构设置、科研实验室的设置、人员编制及科级以下人事调配方案。讨论学科带头人及教职工职务、职称聘任方案、工资调整方案、职称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全校性的奖励、福利、津贴分配方案和奖惩措施。

(八)讨论审议受学校行政及上级行政组织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推荐人选。

(九)讨论决定各类行政、业务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名单;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十)讨论决定校友会和学生工作。包括日常管理、社团活动、贫困生资助、重大奖励和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以及学籍处理。讨论决定招生就业工作,包括审定招生计划、就业规划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等。

(十一)讨论提出学校财务工作年度预、决算方案;讨论确定贷款项目。

(十二)讨论决定校园建设、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重要事宜。包括新的基建项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校园安全稳定等。

(十三)讨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有关事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外事、图书、档案、设备、审计、监察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五)副院长认为应提交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临时出现的特别紧急需要由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制度的相关要求,第四条议事范围中,属“三重一大”事项的,须按程序经院长办公会议议定后,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须提请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与规则

第六条 办公会的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情况列席。

第七条 正、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具体问题,一般不提交办公会讨论。凡需提交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的议题,应由分管副院长提出,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党政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提请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必须事先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凡涉及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提请会议研究前,应先征求教代会、工会、民主党派意见。涉及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以及向上级推荐的优秀教师、学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选的议题,会议讨论前,应经校学术委员会等组织评审推荐。重大办学事项,必要时还需经过社会咨询专家会议讨论论证。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议题,整理后呈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审阅,按照轻重缓急,决定是否上会研究会议议题必须于至少会前1天确定。无论正式出席,还是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应会前作好准备。对于重要议题,应准备好会议材料和书面意见与建议方案。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交办公会的所有材料,均应简明扼要阐述清楚事情基本情况,以及解决处理的建议方案。一般情况下,汇报稿应控制在1000字以内。

第十条 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校领导发表意见后,再行讨论。会议发言要紧密围绕议题,简明扼要,观点明确,既提出问题,又有解决问题的措施。经充分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办公会审议需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院长确定列入党委常委会议题。

第十二条 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1/2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到会2/3以上行政班子成员通过方可生效。不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会后再由主持人或委托人向其转告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凡涉及到行政班子成员及其配偶、子女或亲属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本人应按规定予以回避。如果讨论议题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家属,主持人应临时指定其他参会人员主持会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通过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院长、副院长可临时处理,事后及时向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每次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经院长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或材料,应随同议题单一并事先传阅或分发。材料需用用A4型纸张打印并经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签署明确意见。于会前3天交党政办公室。会前1天相关部门仍不能按要求提交会议材料的,党政办公室可提请分管领导、会议主持人暂缓该议题讨论。未经院长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 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并安排专人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归档、草拟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一般事项或紧急事项,可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口头传达至有关部门,并记录在案。会议记录由专人妥善保管。查阅会议记录须报请分管党政办公室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院长请假。

第十八条 办公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向外公布前,与会人员均应严守机密,不得泄露。凡是会议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均须切实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违者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校长负责、分工实施”的原则,办公会一旦作出决定,与会人员必须坚决带头执行,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贯彻落实。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调整决策,可在以后的办公会上提出复议。如复议未获同意,继续执行原决议。

第二十条 办公会确定需要实施的工作,重大事项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组织实施;一般事项由会议指定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办理及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事项,需以学校名义印报、印发的会议决定、通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党政办公室审核,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签发印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湖北医药学院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题会议是为落实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或决议,或为提请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处理、调研某项工作、问题和事件而专门召开的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专题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

1、统筹协调校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或者学校党委、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事项,组织协调全校性重要活动。

3、根据校党委或行政的总体要求,研究处理突发事件的意见和措施。

4、需专题研究的其他学校日常工作。

5、提请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的论证调研。

第三条 专题会议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召集主持。副书记、副院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如需书记或院长参加,须提前与书记或院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专题会议议题、会务负责部门、出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召集人确定的会务负责部门负责做好议题、会议材料准备、会议通知和会中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五条 专题会议(除突发事件外)经召集人确定时间,由会务负责部门提前2-3天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未经备案的会议,原则上不印发《专题会议纪要》),方可通知组织会议。

第六条 专题会议结束后3天内,会务负责部门应将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并由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或会务负责部门负责督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将信息反馈给会议召集人。

第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不一致的原发文件效力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