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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来源:学工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4-0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受学生监督。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各校级学生组织、各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其中非校、 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党员、女生、研究生代表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五条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校级组织主席或各个学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校级组织副主席或各个学院学生会副主席担任。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六条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常务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七条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规章。

(五)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七)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密切联系广大同学,积极听取和反映同学的正当意见和要求,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积极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学生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权就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为止。

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执行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四条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解释学生会章程、基本规章等。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三) 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四) 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 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学生会章程或学生会基本规章相抵触的决定。

(六) 对执行委员会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质询。

(七) 批准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

(八) 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九) 设置、撤销学生委员会各职能委员会。

(十) 根据共青团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

第十五条学生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学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决定学生委员会下设各职能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六人,秘书长一名(聘专职团干担任)。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如副主席因故不能代理主席时,由学生委员会讨论推荐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一切职权。

主席召集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二) 决定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委员会各部负责人。

(三) 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四) 编制和执行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五) 代表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会进行对外活动。

(六) 管理和监督各学生社团、组织。

(七) 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

(八)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与学生委员会主任组成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兼任,总负责所有执行类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常务副主席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兼任,总负责所有权益类事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有权列席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学生会常务副主席有权列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