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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21      阅读次数:

  湖北医药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2022年7月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学校因工作需要所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集中公务、政务接待、外事接待等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取消后,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部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相应的公务交通出行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四条 学校保留的公务车辆,使用时严格遵循“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应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  车辆的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应急用车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重大活动保障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参加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召集或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四)参加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临时通知(接到通知时间在会议或活动开始前4小时以内)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活动、公务接待等紧急公务;

(五)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保障以下用途的公务:

(一)学校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等相关公务活动;

(二)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三)前往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等公务场所,要求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 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不足以保障公务出行时,经校领导审批后可临时租用社会车辆,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十车改组〔2017〕1号)执行。

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及审批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改革保留车辆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车辆的附带证件及相关资料,除按规定由专职司机随身携带外,其余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调度;督促驾驶员做好行车档案记录;统计、整理、上报车辆使用情况;对专职驾驶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检、报废、更新等工作。

(一)车辆燃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定点购买,加油卡实行牌号实名制管理,一车一卡。

(二)车辆保险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三)车辆保养和维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签约企业,驾驶员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保养、维修手续,手续不全者将不予核销费用。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应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由车辆使用人员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附件1),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再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车辆。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接到出车任务完成后,做好用车登记,如实记录其用车时间、用车人员、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务车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学校公务车辆,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公务车不得在校内指定停放区域以外停放。如违反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辆驾驶员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寒暑假期间,实行“车辆值班”制度,其他车辆驾驶员必须将车钥匙交党政办公室收管。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服从调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和无故缺勤,并按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要热情主动、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接到出车任务后,要做到:

(一)爱护车辆,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明确乘车人、乘车及到达时间、地点,主动了解行车路线的道路情况,按要求的时间到达目的地;

(三)完成任务后,按要求完成行程档案,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加油记录或维修记录。清洁车辆,保持燃油量,将车辆停放在校内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乘车人的谈话要做到不听、不问、不传,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车辆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违法和己方责任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五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二十条  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车辆负有保管、维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经常性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上班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电、胎等)和卫生清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洁、检查、保养。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应在制定的维修厂(政府采购名录内选择2-3家)。维修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车队队长组织驾驶员和厂家共同鉴定(大型维修须先到2-3个厂家询价后择优选择厂家),二人以上同意签字后填写维修申请单,报经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到择定厂家进行维修。维修申请单及厂家结算单将作为学校与维修厂家结算依据,超出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学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  车辆原则上不在外地维修,如在外地出现故障急需处理,须报告带车领导,征得车队队长同意,并向党政办分管负责人报备后,可就地修理。维修期间本车驾驶员应到现场监督,返回后凭有效发票及修理的项目、更换零配件清单和换下的旧零配件向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汇报,经确认后方可核销。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车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督促、检查,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驾驶员要坚持安全行车、道路条例的学习和研讨。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要坚持“六不”开车的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带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闲谈或做有碍行车安全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保险公司和党政办负责人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驾驶员严禁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

第七章  有关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定点修理厂、洗车场产生的费用,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人员审核结算。

第二十九条  过路费、停车费、出差到市外生活补助等费用必须与派车单的时间、地点一致,由驾驶员报经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车队建立单车维修、油料消耗台帐,车辆运行及维护情况每半年汇总通报一次。即: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对各车辆里程进行登记,按各车辆行驶里程核算每台所耗费用,并进行通报。如核实确属不合理开支,予以通报批评,问题较大的除费用自理外,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校纪委负责对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对学校公务用车相关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禁超范围使用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等情况。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私人事项;

(四)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

(五)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单位公务车辆;

(六)通过长期租用车辆的方式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七)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乘坐公务用车;

(八)其它违反车改精神或本办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车辆使用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