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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21      阅读次数:

湖北医药学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2022年7月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反对浪费厉行节约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本着既满足合理需要又体现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行政接待费用开支,树立廉洁办事的良好风尚,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只安排一次接待工作餐。原则上,接待标准确定为每餐不超过90元/人,特殊情况另行议定。接待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

第二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宾客10人及以下,陪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宾客10人以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坚持定点接待,一般情况在学校周边酒店用餐,特殊情况报经学校党政办批准另定。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四条  同城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确因连续工作时间较长,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盒饭、份饭),餐费从承办单位业务经费中支付。安排同城工作餐应先报主管领导同意,在报销时需提供公函(或邀请函)、接待清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申请客餐时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申批表》,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单位、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虚报来客人数及来客职级、擅自提高用餐标准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及陪餐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及费用等。

实行一事一结方式,报销须有“一函三单”,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

未经党政办批准的客餐或自行增加陪餐人数、提高客餐标准的,一概不予签字核销,相关费用由具体接待单位或陪餐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一)上级领导来校、学校特邀的客人、兄弟院校、医院及其他工作联系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调研、考察、交流工作的,由学校负责接待。具体由党政办按来宾工作内容及职级,统一协调校领导和相关人员陪餐。

(二)其他情况,均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事前须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将来宾单位、职务、人数、来校事由和时间等情况报告党政办审批后,在党政办批准的接待标准范围内,安排本单位或自行协商相关人员(原则上不邀请校领导参加)陪同,在指定的酒店接待一餐。其他诸如市内考察、派人陪同等事宜,均由邀请单位或对口单位自行安排,并解决所需费用

第七条  相关单位承接(协办)的国际国内会议,坚持“以会养会”的原则。会议期间如必要,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学校名义宴请与会代表,由党政办具体安排,经费从会议预算中列支。

第八条 就业单位来校接待

(一)招就处邀请就业单位在学校集中举行大型招聘会,由招就处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经费从招就处相关经费中支出。

(二)就业单位日常来校招聘,接待工作参照本规定第二款第二条执行。由招就处协调被招聘学生的院系负责接待事宜。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之间不得工作宴请,更不得申报使用学校的公务接待费。校内会务、学术交流等活动,不得安排宴请用餐。

第十条  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均不得以各种名义使用公款互赠礼品(金);也不得以任何名义邀请、安排来校的单位人员在市内旅游。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活动应遵循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迎送活动。各级领导及负责接待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内接待规定,妥善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扩大陪同人员范围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