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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6-2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根据《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办理效率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15号)精神,结合校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文是校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办学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指定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干部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与不相隶属的校内外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行文关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一)上行文。以学校名义对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公文遵循一文一报原则,一般不多头分送。

(二)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上级单位以及相关单位。

(三)平行文。同级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九条学校发文分为以下几种:

(一)“湖医药发”“湖医药行发”用于校党委、行政向下行文。文件内容为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综合性的重大问题,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重要部署;就学校党委、行政等工作做出重大部署;印发学校综合性规章制度等。

(二)“湖医药文”“湖医药行文”用于校党委、行政向上行文。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工作。

(三)“湖医药函”“湖医药行函”适用于以校党委、行政名义就有关具体事项与同级单位商洽工作、征询意见、进行答复等。

(四)“常委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分别适用于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

(五)“湖医药办字”用于党政办公室对内行文。适用于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传达、贯彻上级单位的指示;就学校党委及行政开展的例行性、综合性、协调性工作进行部署;发布涉及某一领域的规章制度;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等;通报学校党委及行政表彰等具体事项;印发重要会议、活动通知和方案等;转发党委及行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和年度计划的通知等。

第十条校属各单位行文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可向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行文;可以代表学校对外行文。

(二)校纪委可以向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和校内各单位行文(湖医药纪发),可以向对应的上级主管机关行文。校工会、校团委可以向下属群团组织行文(湖医药工发、湖医药青字),可以向对应的上级主管机关行文。

(三)校内职能部门行文,根据其职权范围确定。组织部发文用“湖医药组发”,学工部发文用“湖医药学字”,面向校内发文履行管理职责。其他单位不赋予发文权限,但可用白头、函件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向校党政请示、报告工作,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等在校内发布通知。

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实际,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决定有关公文处理事宜,仅限于校内通知、报告、请示、函等文种。

第四章 发文管理

第十一条发文办理包括公文拟制、部门审核、部门会签、党政办公室审核、校领导会签、签发、套红、发布、存档等流程。

第十二条公文拟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起草公文必须严肃认真,遵守以下原则:

1.完整准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3.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吸纳各方意见建议;

4.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风清新。

(二)公文审核必须严谨细致,各单位负责人应熟知公文起草各项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公文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三)文种选择要合理恰当,需要上级批复的,应选择“请示”文种,做到“一事一请”,文末注明联系人;需向上级报告工作不需批复的,应选择“报告”文种。“办法”“细则”“规定”“制度”等不能作为单独文种,必须有相关文种和文字引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四)公文格式务必规范,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黑体或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长短适宜,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每页文字控制在22行左右。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五)公文表达要精准,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文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起草单位对于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充分征求意见;对于规范性文件,要提前进行合规性审查。

(七)所有公文须按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除涉密公文或者有特殊要求外,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行文应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无上位文件依据等情形的,原则上不再制发公文。

(二)严格控制公文字数及篇幅,弘扬“短实新”优良文风。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一般不得超过4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不得超过3000字。一般性请示报告控制在1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不超过2000字。

(三)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坚持“就低不就高”,单位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校党委、行政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发文。

第十四条坚持厉行节约,推行无纸化办公。除涉密文件材料外,公文一律通过OA办公系统流转,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发布。原则上,不再另行印发纸质版,纠正只有纸质文件才是正式文件的习惯思维。

党政办公室发布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归档,其他单位印发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归档后,如需查询、利用等,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五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校外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对重要的电话指示、通知、答复,应详细记录,视作收文处理。

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校外公文上传OA办公系统进行流转,不得自行传阅。承办单位签署办理意见后,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急件随时办理。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收到校外来文,需要提前校领导阅处或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应送党政办公室登记办理归档,不得直接呈送校领导签批传阅,甚至部门之间自行流转。除校领导直接交办事宜外,各单位请示、报告须通过OA办公系统报党政办公室纳入公文管理体系登记办理,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阅处,否则党政办公室将不再负责后续办理和归档管理事宜。

第十七条校外收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归档。归档后,如需查询、利用等,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涉及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规定办理。涉密方面的公文,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