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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党政办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6-06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实现科学发展,特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医药学院章程》《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结合校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依规决策、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决策。可根据会议内容,适度扩大到工会、相关学院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四)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校园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事业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

(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七)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九)学校党政机关、教辅单位、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和群团组织等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干部职数、人员编制确定;

(十)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资产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服务,以及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年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

(十一)学校重大对外投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十二)学校重大评价评奖和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级领导干部、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二)学校党政机关、教辅单位、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和群团组织等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到校外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重要统战对象和市级及以上社会兼职人选的推荐;

(六)特殊人才的引进、辞职与调动;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其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总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批量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变更较大、资金增减超过原预算10%以上的基建项目;

(二)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校际间等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

(五)学校大型庆典活动和重要迎检评估工作;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二)学校贷款规模、大额投资借出款以及重大融资项目;

(三)学校接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贵重实物的使用。

第三章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酝酿、论证。

(一)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该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或其他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必要时应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责的重要事项,尤其是校园建设、大额资金开支、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牵头部门在提交论证报告时,必须经由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提交会议决策。凡是部门意见或分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径直提请会议决策,防止议而不决。

第九条经充分论证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以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和落实,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一)会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就会议的重要事项和原则相互充分沟通,会议重要事项也应和分管领导进行必要的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相关人员进行补充。党委常委逐一阐述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再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初步意见。最后由与会常委表决决定。

(三)常委会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重大决策时,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并1/2以上常委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对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四)凡既往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常委成员提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会后必须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及时提请党委召开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所有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学校实施方案,部署工作。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班子成员本人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党委班子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督查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具体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提请党委第一时间学习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导致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在校内传达落实不及时,或者未及时上报学习贯彻情况,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