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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5-2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校级活动、公务接待等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公务车辆遵循“集中管理、统筹调度、规范审批、厉行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使用合理合规。

第四条学校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调度;督促驾驶员依规、安全、规范驾驶,并做好行车档案记录;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年检、报废、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检查与问责。人事处负责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经费的预算保障和报销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公务用车的审计监督。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处置及相关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车辆的燃油、保险、保养和维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服务方,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费用支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后,一般公务出行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费用报销按照公务差旅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学校公务车辆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时,经校领导审批,可采取社会化购买服务方式,临时租用社会车辆。租车管理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十车改组〔2017〕1号)执行。

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与审批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一)报送、领取重要文件;递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等;

(二)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

(三)前往具有特殊安保要求、社会车辆不便进入的场所办理公务,以及确需乘坐公务用车办理其他公务的;

(四)学校组织举行的全校性活动用车及公务接待用车;

(五)校属各单位业务活动用车;

(六)其它工作需要用车等。

第十条 公务车辆使用原则

(一)公务车辆使用坚持“一事一使用”“一次一登记”“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辖区。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辖区执行公务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三)学校重大活动、对外公务接待及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紧急情况的,优先保证用车。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非工作任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放在校内指定区域,违反规定产生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公务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十二条 校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其中本市城区内使用的,由使用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登记表见附件1),党政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统筹安排;本市城区以外使用的,由使用人员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见附件2),经部门负责同志、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党政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统筹安排车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需及时、如实记录用车里程、油耗等信息,完善用车登记台账。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实行“车辆值班”制度。非值班驾驶员须将车钥匙交党政办公室统一收管。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服从调度安排,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值班值守职责。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热情主动、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接到出车任务后,自觉做到:

(一)爱护车辆,做好日常检查、保养和例行检查(包括油、水、电、轮胎等),保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二)明确乘车信息,提前了解行车路线,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完成任务后,完善行程档案,做好车辆清洁、加油和停放工作。

第十八条 驾驶员须做好保密工作,对乘车人员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禁打听、传播涉密信息,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违法或己方责任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有保管、维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须及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洁、检查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应在公开招标确定的维修厂定点进行。维修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车队负责同志组织驾驶员和厂家共同鉴定,二人以上同意签字后填写维修申请单,报经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到指定厂点进行维修。维修申请单及厂家结算单将作为学校与维修厂家结算依据,超出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学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车辆原则上不在外地维修。若遇外地突发故障急需处理,须经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就地修理。维修时,驾驶员须现场监督,返回后凭有效发票、修理项目清单、更换零配件清单及换下的旧零配件,经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确认后核销费用。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定期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检查督导,定期组织安全行车、道路条例学习研讨,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六不”开车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带情绪不开车、车辆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全不开车、无公务安排不开车。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闲谈,或从事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和党政办公室负责同志报告,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七章 费用核销结算

第二十八条车辆在指定维修厂点、洗车场产生的费用,由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结算。

第二十九条使用公务车辆,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报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销,原则上每月结算,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驾驶员住宿费、差旅补助等由用车单位统一核销。车辆实行自配专用油卡加油,并定期依规核销。

第三十条 车队建立单车维修、油料消耗台账。原则上,每半年(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汇总通报车辆运行及维护情况。对不合理开支予以严肃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费用自理,并依规处理。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受理违规问题举报。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禁超编制购车、超标准配车、超范围用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对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车辆;

(二)以虚假理由申请使用公务车辆;

(三)擅自变更、增加公务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私事;

(四)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办理个人事项;

(五)私自违规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务车辆;

(六)长期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七)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乘坐公务用车;

(八)其它违反公车改革精神或本办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车辆使用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