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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大型场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5-2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大型场馆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文化等各类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场馆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大型会馆、报告厅等,是学校召开各类党政会议,举行教学科研、文化交流和学生社团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科教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一楼多功能厅,学子会馆三楼礼堂,公卫大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二楼学术报告厅等。各单位(含二级学院)自行管理的场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大型场馆使用管理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原则上,除属地党政公务活动按程序借用外,一律不对外租(借)用。

第四条除学校党政会议和公务活动以外,其他在大型场馆举办的活动,均需遵守学校关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规定,事前严格履行意识形态审查手续。未经审查的,一律不得组织举办。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大型场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大型场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审批、设施设备操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管理工作。主办单位履行意识形态、会务安全主体责任。党委宣传部做好意识形态把关;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学术类活动审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外类活动审查;资产管理处负责场馆设备的修缮、更新与添置;后勤管理处负责场馆的卫生保洁服务;保卫处负责日常及活动开展期间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等工作。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会务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学校大型场馆在确保校内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可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借用于属地党政公务活动。

第九条学校大型场馆及其附属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条学校大型场馆实行“预约申请、使用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遇学校重大活动时,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涉及到举办各类报告、讲座、论坛等大型集会活动(超过100人)的,须在上周五之前通过协同办公OA系统申请申报,且须事前履行意识形态、安全保卫等审查后,再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校内单位使用大型场馆,不涉及到各类报告、讲座、论坛,且为非大型集会活动的,经使用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一般在上周五之前通过协同办公OA系统申请申报,党政办公室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展活动,需经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或所在学院预约申请。

第十四条各单位预约时须详细填写活动主题、使用时间、使用场馆、参加范围和人数、承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所需设施设备和会务服务需求等。若因时间冲突需变更场馆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取消原会场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所有场馆严格执行校内阵地使用管理规定,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禁止以活动之名从事赢利性商业活动或非属地党政公务性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审批的方案组织活动,听从管理单位的指导和安排。活动期间,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参加活动人员遵守场馆管理制度,保证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八条因使用单位不按照审批方案组织活动的,或不遵守场馆管理制度,或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或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有权令其及时终止。

第十九条场馆内的会标原则上使用LED屏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场馆悬挂、张贴、布设标语、背景等宣传装饰。确需悬挂、张贴、布设的,应将内容、图样等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悬挂、张贴、布设宣传装饰品时,不得破坏、污染场馆的环境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要爱护公物,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需进行相应赔偿。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负责把所用设施设备还原,协助清理会场卫生。

第二十一条场馆的设备操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进入控制室。原则上,不接受一切外接电源和设备的加装、改装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