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师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提升学校教师立德树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德考核是对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评定。坚持把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通过考核,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三条师德考核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学校其他职工、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及其他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四条 师德考核内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其他教师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师德考核包括招聘考核、专项考核、年度和聘期考核。
(一)招聘考核
1.招聘考核指在教师招聘引进时开展的师德考核,与招聘引进的学术考核、业务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引进。
2.考核程序
(1)拟引进对象按要求提交个人相关材料。
(2)二级单位组成考核小组通过谈话等形式,对拟引进对象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应包含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结合实际组织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有关学科带头人、教工党支部书记、教研组织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与。
(3)考察小组形成初步意见,学院召开会议研究审议。
(4)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赴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政审、调阅档案、教师准入查询等形式对拟引进对象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进行审核把关。
(二)专项考核
1.专项考核指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专项工作开展期间进行的师德专项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测评和征求意见两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专项考核结果只对当次申报推荐有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推荐。
2.考核程序
(1)测评。相关教工党支部组织测评,并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考核初步意见。可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工党支部综合形成的师德考核意见,经二级党委审议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
(2)征求意见。涉及评奖评优、干部选任,以及各类校内外推荐申报工作,也可由校内相关二级单位书面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师德把关考核。
(三)年度和聘期考核
1.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考核,每个聘期开展一次,与聘期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2.考核程序
(1)个人根据现实表现进行自评。
(2)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3)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3.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由二级单位通知被考核教师,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其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4.师德考核结果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六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一)对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等次。对受到党纪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政务撤职、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当年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七条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师德考核,结案后补定考核等次。特殊情况须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条年度与聘期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与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结果根据其聘期内师德考核等次和现实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要将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纳入重点关注教师信息库,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引导。
第十二条师德考核过程中发现教师存在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应立即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并启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组织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师德考核的领导和协调。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各二级单位,统筹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建立师德考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和二级单位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考核工作相应责任。对在师德考核工作中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