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管理规定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11-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选名额与标准

第二条 依据当年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与奖励标准。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末受任何处分;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学习勤奋,积极向上,成绩优良。

第四条 特殊条件:①大二以上(含大二)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具体条件和评审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②凡上一学年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在参评学年度,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③国家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凡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评选时优先考虑品学兼优贫困生。④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2.休学、保留学籍或受学业警告的;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

第五章评审原则

第七条专款专用原则:各项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公平公正原则:遵循政策,严格程序,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

第九条公开透明原则:各学院推荐名单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审核确定名单要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1.校评审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所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各学院组织本院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个人申请。

3.经班级和年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和认定后,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的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并在班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办公室。

4.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七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划拨资金到账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造册并报校计财处发放。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校代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春、秋季按春、秋季分批发放。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学生平分,不得提取作为班费。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中途离开学校、或休学、退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上报其取消受助资格材料至省资助中心备案。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校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