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生源地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生源地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生源地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源地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生源地贷款是经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职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其性质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生源地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七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自治县);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为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第三章贷款额度
第八条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得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九条贷款申请
各区县资助中心接收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逾期不予受理。
(一)贷款预申请
1、有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
2、经(高考学生就读)高中学校或中职学校评议通过;
3、区县资助中心汇总评议合格学生的贷款需求,送乡镇或街道由村(居)委会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4、区县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拟定贷款预申请学生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5、在校大学生预申请贷款时,按教育部规定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贷款申请
1、通过预审的拟贷款学生,在取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注册学生证后,在区县资助中心领取并填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
(3)新生凭普通高职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已在校就读学生凭《学生证》;
(4)借款人学费收费通知书;
(5)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6)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只供在校生使用)。
2、区县资助中心审核,交区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管理中心汇总后送市分行。
(三)贷款审批
1、市分行收到各区县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并对贷款进行审批;
2、市分行的评审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区县资助中心和市管理中心。
(四)合同签订
1、由区县资助中心负责合同签约的组织工作,合同签约工作由市分行具体实施;
2、签约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必须亲自前往指定地点,按时签署合同,并携带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
第十条贷款发放
1、市分行负责按合同约定向区县资助中心发放贷款;
2、区县资助中心在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代理结算行;
3、代理结算行依据区县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清单,于当日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学生个人账户;
4、借款学生凭合同及《回执》入学报到、注册使用。学院应及时进行学生贷款确认,经区县资助中心确认、汇总后,并通知代理结算行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并划转至学院收费账户。
第五章贷款利息、期限
第十一条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二条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贷款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和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学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银行办理相关的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银行、区县资助中心和学院通报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七章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落实专人负责信贷信息(包括电子和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一)电子信息档案。学院应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办理生源地贷款业务中的各种原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补充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备查。
(二)纸质档案。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由学院学生管理资助办公室经整理后建立信贷档案,以供工作需要使用。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九条对恶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的严重的风险损失,由学院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
第二十条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院,学院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由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