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选名额与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依据当年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与奖励标准。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末受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勤奋,积极向上,成绩优良。
第四条 特殊条件:1、大二以上(含大二)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具体条件和评审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2、凡上一学年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在参评学年度,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凡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评选时优先考虑品学兼优贫困生。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2、休学、保留学籍或受学业警告的;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
班级(专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资助项目的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以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为依据。其评选对象、申请条件、奖励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1、评选对象:我校大二以上(含大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校就读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5)未受过任何处分。
3、奖励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4、评审程序
(1)学校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精神后,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合理分配名额,安排部署评审推荐工作;
(2)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3)班级初评推荐;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申请学生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确定入围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学校推荐对象,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1、评选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中品学兼优并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校就读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未受过任何处分。
3、资助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4、评审程序
(1)学校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精神后,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合理分配名额,安排部署评审工作;
(2)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3)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结合学生的思想品质、节俭程度、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初评推荐;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入围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1、评选对象:我校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未受过任何处分。
3、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其等级和资助额度分别为一等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200元。(金额以每年评审通知为准)
4、评审程序
(1)学校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精神后,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合理分配名额,安排部署评审工作;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3)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认定的等级,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品质、节俭程度等方面的综合初评推荐;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入围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 专款专用原则:各项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遵循政策,严格程序,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公开透明原则:各学院推荐名单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审核确定名单要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划拨资金到账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造册并报校计财处发放。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校代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春、秋季按春、秋季分批发放。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学生平分,不得提取作为班费。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中途离开学校、或休学、退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上报其取消受助资格材料至省资助中心备案。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校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比照此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