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的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 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 学生父母突发重大变故(重病、重伤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 学生本人在校读书期间突发重大疾病、重伤等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 其他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或追缴已发放的困难补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五条 采用推荐勤工助学岗位、协助申请社会救助及适当经济资助等方式。经济资助的额度一般为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同一学期每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按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一) 学生本人突患大病、重病、受重伤或父母、监护人一方亡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3000—5000元;
(二) 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干旱、洪涝等)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3000元。
(三) 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适当资助的情形,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2000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资助系统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审查。当前学年已做贫困生认定的学生,经院系审核后直接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当前学年未做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先进行贫困生认定,符合认定要求的纳入临时困难贫困生库后方可申请:年级(专业或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查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贫困档次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院和班级以适当方式公示贫困生认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临时困难贫困生库作为当年贫困生库的组成部分,规范贫困生库的动态管理。
(三)校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工作小组审批。校资助中心成立校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工作小组,由校资助中心、校团委权益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补助方式、补助额度。对于新认定的贫困生纳入当年临时困难贫困生库,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
(四)财务处发放补助金。学生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审核,补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比照此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