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从事非本校用人单位提供的而获取合理报酬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1、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和执行;
2、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择优聘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综合表现突出者;
4、联合各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培训及考评等工作,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酬金,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批评或辞退;
5、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勤工助学分工会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设岗。原则上机关部门及教辅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数不得超过单位(部门)人员编制数的三分之一(四舍五入)。
2、部门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在正常教学期间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低于4个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个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
3、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原则上每月上岗时间不低于27小时;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时段不可兼任两个岗位。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
1、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各设岗单位必须对固定岗位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考核。考核等级为优、良、差,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2次及以上差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学生上岗。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岗位进行指导与监督,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或者安排学生承担不适宜工作、学生对部门人员工作作风满意度差的设岗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岗位设置。设岗岗位和人数一旦审核确定,设岗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若需更换助理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私自更换学生助理,所产生的后果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外用工单位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1、固定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酬基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方案和酬金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22年开始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满27h且考核优秀,月工资计400元,不足27小时的按每小时15元计工资。
2、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2022年开始临时岗位按每小时15元计工资,当月上限400元。
3、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通知及发放明细交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将勤工助学酬金及时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比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