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北医药学院章程》、《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设置12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已交学杂费按学校学生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予以退费,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在解除该处分前,取消其处分期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为首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处分未解除或解除后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处分决定下达前,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者;
(八)违纪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可以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考试(含考查)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经监考教师指出仍执意不改者;
2、考试时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不改正者;
3、考试开始信号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5、考试结束后拒不交卷者;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者;
7、其他违犯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夹带、存贮设备等含有考试内容的物品,以及手机进入考场;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3、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4、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答题内容者;
5、扰乱考试秩序,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者;
6、其他舞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或偷看夹带(含写在桌面、衣服或身体各部位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图标)者;
3、在考试过程中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在试卷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虚假信息者;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某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或利用通讯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作弊者;
7、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8、评卷时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并确认有作弊条件者;
9、其他作弊行为较为严重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行贿或胁迫教师更改评定分数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者;
3、威胁、引诱他人作弊或组织作弊者;
4、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团伙作弊,上传题目或提供答案者;
5、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后,又重犯者;
6、明知是考试作弊却不加制止,又为其提供帮助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影响恶劣者;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8、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经举报查实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15-25学时),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26-50学时),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三)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给予退学处理;
(五)多次旷课,旷课总学时按实际课时累计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二十二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案值1000元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经劝阻无效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酗酒无理取闹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办法,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取消所骗奖、助学金,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或手机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或泄露国家、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和校园管理规定,组织或参与各类非法营利性活动,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或组织网贷等非法集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学生寝室内饲养宠物者不听劝阻,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视校园公众场所,谈情说爱时公然接吻、搂抱及其他违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如上课穿吊带、背心者,经劝阻无效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学校进行或组织宗教活动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审理学生违纪事件并作出处分决定。
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必须有主任委员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违纪处分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和职责:
1、制定、修改《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对学生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
3、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作出处分决定;
4、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5、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进行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审理程序
(一)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决定;学生违纪处分建议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各学院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1-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申辩。
(三)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议程
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委员情况;
2、事件调查委员对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违纪事件自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3、委员发言,客观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综合分析违纪是否有客观原因、该生平时学习、表现情况、对错误认知、悔改意愿情况,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提出处分等级建议;
4、委员根据大家提议的处分等级建议,实行不记名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建议;
6、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或建议文件。
第三十七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由下列部门负责调查取证:
(一)涉嫌本规定所列考试违纪、学术道德、考勤等相关违纪行为,当事学生为本科生的,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当事学生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
(二)涉嫌本规定所列宿舍管理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
(三)涉嫌本规定所列实验室管理相关违纪行为,由实验室与资产处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
(四)涉嫌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违纪行为,由信息网络中心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
(五)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相关部门和学院(系)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地搜集证据。
相关部门对调查取证的职责或者权限有争议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指定。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条 违纪处分的解除
(一)违纪处分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的期限(毕业年级学生除外),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自处分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毕业时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外。
处分期限内,取消其个人各种获奖资格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解除处分的程序
在处分期限内,悔过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经违纪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及辅导员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学校违纪处分委员会进行审理。
班级评议工作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除处分视为通过班级评议。
(三)解除处分的审理
违纪处分委员会对解除处分申请进行集中审理,一般每学期审理一次。对于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下发解除处分的文件,解除处分的时间以处分期限到期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学生申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并出具申诉复查决定。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