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及处罚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定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4-11-22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含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另附加奖励分数5分。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实践中表现出的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十月中旬结束。

(二)学校奖学金总名额以各学院学生总人数进行核算(小于200人专业除外),四舍五入,不得突破,学院自主分配和调整名额。

(三)首次参加奖学金评定的班级,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依据上下学期学习成绩进步名次确定。

(四)此办法中各项奖励,每名学生每次只能获得其中一项,按就高原则进行评比。

(五)评奖时每个学生根据评奖条件,以小组为单位汇报个人小结,进行自我评分,小组对汇报内容进行逐项评议计分,并将计分在全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辅导员和班级评委会复评,并再次公示。公示期满后,辅导员将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审核,由学院将详细材料于规定时间以电子和纸质的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三章测评体系

第七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三项内容,总分为80分。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总分15分,包括:思想政治、劳动卫生和行为规范三个方面。各班级可依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应将班级大课及集体活动考勤情况作为扣分项目考虑在内。具体如下:

1、思想政治(5分)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递交入党(团)申请书,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5分)

既不能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又未递交入党(团)申请书,且经常有牢骚怪话,对参加政治活动没有兴趣。(0分)

2、劳动卫生(5分)

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完成劳动教育课程且表现良好,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学校、院(系)所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寝室”的活动。所在寝室获得当年学校“文明寝室”称号。(5分)

所在寝室在日常的卫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二次及其以上的。(0分)

3、行为规范(5分)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法纪观念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对他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5分)

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如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学年内受到处分。(0分)

(二)科学文化素质测评

总分60分,具体测评办法为:科学文化素质评分=(平均绩点×10)+15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三)身体素质测评

采用学生上一学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含免于测试)3分。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等次为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发展素质测评总分为20分,包括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等七个方面。以学生上学年第二课堂分值为基础数据,各年级学生上学年的二课分数为计算数据范围,运用统计学“归一化”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具体测评办法为:赋分=满分20分*(学生基础数据-年级最低分)/(年级最高分-年级最高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成长类

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及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思想引领类活动。

(二)实践实习类

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非专业教学见习实习)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实践报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支撑材料。

(三)志愿公益类

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科学普及、社区服务、法律援助、公益环保、赛事服务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

(四)创新创业类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以及学术交流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

(五)文体活动类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人文素养等活动。

(六)工作履历类

参加学校各类社团并积极组织或参与社团活动,参加校院班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并积极组织或参与团学工作,以及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七)技能特长类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政府、行业等组织或认定的通用水平考试、执业资格考试或自己学习深造而获得的专项技能。

第九条奖励分(5分)

个人或团队的相应事迹被国家、省、市媒体重点宣传报道的个人或团队成员分别加5、4、3分。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按照奖学金比例划拨奖学金名额,学院按照班级人数按比例对各班级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班级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选定获奖候选人,按学生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序依次确定获奖人选。

具体标准如下:

奖项

荣誉称号

比例

确定条件

特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标兵

0.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5%,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体能测试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

4%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1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二等奖学金

6%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2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三等奖学金

12%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4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学习进步奖

1.5%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进步明显、按成绩平均绩点进步名次由多到少依次确定

第十二条凡在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1、本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学习进步奖除外;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参与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4、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无理取闹及弄虚作假者;

5、所在寝室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6、本学年上课迟到累计15次以上者或实验、见习、实习,无故旷课超过2次者;

7、考试舞弊者(含在校体能测试中替考和被督考者);

8、在实验、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

9、集体活动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者,拒绝承担校、院、班级安排的工作者;

10、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低于70分者。

11、学年中曾发生有损于集体荣誉的言行者。

第十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性计入学生个人档案,并作为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公务员招考政审、事业单位招考政审等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客观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把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作为加强学生工作的有力抓手。

第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同一学年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标准核算,不重复不累计加分。

第十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学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由学院具体规定。

第十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因学生个人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根据相关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处理;因测评小组或教师个人徇私舞弊或其他不当言行,发生重大纠纷和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学生工作部(处)上报学校,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原《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湖医药学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