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及处罚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实施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5-14      阅读次数:

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依据《湖北医药学院章程》,为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发挥毕业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的10%;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1%。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道德品质优良,各方面表现突出。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各项工作、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最后一学年不计算在内)平均在班级前20%,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水平(高考小语种考生应达到相应水平)。各专业学制为五、四、三、二年的毕业生,应分别对应累计获得

四次、三次、二次、一次及以上的校级“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上述奖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一次及以上)。

4.积极求职,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参加国家和湖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品学兼优毕业生优先考虑。

5.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且考研分数超过本专业全国B区分数线50分的毕业生可以在不满足条件3、4的情况下参与单列评选,由学生个人申请,学院统计汇总上报至学工部,学工部视情况进行综合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条件

在具备优秀毕业生条件的基础上,其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最后一学年不计算在内)平均在班级前5%;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水平(高考小语种考生应达到相应水平);毕

业考试(论文)达到优良及以上水平。

四、评选办法

(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毕业班进行民主评议,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推荐人员,并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各学院根据班级上报名单,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并将汇总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各项拟表彰的名单纸质稿(电子稿)报学工处。

(三)学工处根据要求对拟表彰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取消表彰资格,空缺表彰数不再递补。

(四)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6月进行。

五、相关要求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是加强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工作。

(二)各类表彰奖项要按要求、按评选比例进行推荐。

六、奖励办法

学校对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标兵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