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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3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引导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二部分构成,其中第一课堂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第二课堂包括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青年大学习等。总分为100分,另附加奖励分5分。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细项

细项分值

备注

第一课堂(80分)

思想道德素质15分

政治思想

2分

应将班级大课及集体活动考勤情况作为扣分项目考虑在内

社会公德

1分

遵纪守法

5分

集体观念

4分

劳动卫生

2分

行为规范

1分

科学文化素质60分

学年各门课程

60分

学年各门课程平均绩点*10+15

身体素质5分

体能测试成绩

5分

体能测试等次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

第二课堂(20分)

学年第二课堂成绩单

20分

根据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分值,提取出每个学生上学年的二课分数。以年级学分整体情况,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该项成绩

奖励分(5分)

奖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及突出贡献学生

有新闻报道经核实的可直接予以加分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

(一)思想道德素质得分以及身体素质得分(除体育课成绩),在个人学年小结的基础上,由班级评议得出。

(二)学年各科成绩以及体能测试成绩分别由教务处和体育教研室提供,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相关指标分别测算。

(三)第二课堂由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由校团委测评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统计。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以学生上学年二课分值为基础数据,各年级学生上学年的二课分数为计算数据范围,运用统计学“归一化”进行数据处理,具体公式如下:

赋分=满分20分*(学生基础数据-年级最低分)/(年级最高分-年级最高分)

第一课堂

第一课堂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

(一)关于思想道德素质指标的评分(班级可依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1.政治思想(2分)

由各班在学生个人自评基础上主要依据以下方面组织互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恪守学术、品行等诚信规范及相应义务。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2分)

既不能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又未递交入党申请书,且经常有牢骚怪话,对参加政治活动没有兴趣。(0分)

社会公德(1分)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作风正派,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牢固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参与“节粮、节水、节电”活动,并对他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1分)

道德品质差,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0分)

3.遵纪守法(5分)

法纪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5分)

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如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学年内受到学校通报及以上批评或处分。(0分)

4.集体观念(4分)

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正确认识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乐意为同学服务。(满分4分)

不参加集体活动,学年中曾发生过有损于集体荣誉的事。(0分)

5.劳动卫生(2分)

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具有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劳动习惯;完成劳动教育课程且表现良好,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学校、院(系)所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寝室”的活动。所在寝室获得当年学校“文明寝室”称号。(2分)

缺乏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精神,在公益劳动中表现不佳。对维护生活园区、校园和教室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缺乏认识。所在寝室在日常的卫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二次及其以上的。(0分)

6.行为规范(1分)

积极参加学校、院、班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同学之间和睦相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体现新时期大学生的风范。(1分)

行为规范与精神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听从劝说,且不思悔改。(0分)

(二)关于科学文化素质指标的评分

科学文化素质指标的评分=(平均绩点×10)+15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三)关于身体素质指标的评分

1.体育成绩=体能测试成绩

2.体育锻练活动:能够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注:体能测试等次为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无体育课及体能测试的年级,各学院可在公平的原则下合理处置。

第二课堂

第二课堂项目体系分为8个类别。

(一)思想成长类

思想成长类课程项目指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思想引领类活动。

(二)实践实习类

实践实习类课程项目指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非专业教学见实习)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实践报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详细材料。

(三)志愿公益类

志愿公益类课程项目主要指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科学普及、社区服务、法律援助、公益环保、赛会服务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

(四)创新创业类

创新创业类课程项目指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以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

(五)文体活动类

文体活动类课程项目指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人文素养等活动。

(六)工作履历类

工作履历类课程项目指参加学校各类社团并积极组织或参与社团活动,参加校院班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并积极组织或参与团学工作,以及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七)技能特长类

技能特长类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政府、行业等组织或认定的通用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或自己学习深造而获得的专项技能。

(八)青年大学习类

青年大学习类指参与学习团中央组织的青年学习行动。“青年大学习”内容鲜活,语言活泼,思想、知识、信息“含金量”足,是纵览世界、了解时势、学习理论的重要窗口。每一位青年和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到每期的“青年大学习”中,正确认识青年大学习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学习新思想,成为湖医药学子的青年榜样。

第五条奖励分(5分)

个人或团队的相应事迹被国家、省、市媒体重点宣传报道个人或团队成员分别加5.4.3分。

第六条评奖原则:班级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选定获奖候选人,按学生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序依次确定获奖人选,标准如下:

奖项

荣誉称号

比例

确定条件

金额

特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标兵

0.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5%,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体能测试良好及以上者

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

3000

一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

4%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1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2000

二等奖学金

6%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2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1500

三等奖学金

12%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4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1000

学习进步奖

1.5%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进步明显、按成绩平均绩点进步名次由多到少依次确定

500

(一)凡在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1.本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学习进步奖除外;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参与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4.在奖学金评定中无理取闹者及在申请贫困资助中弄虚作假者;

5.所在寝室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6.本学年中上课迟到累计15次以上者或实验、见习、实习,无故旷课超过两次者;

7.考试舞弊者(含在校体能测试中替考和被督考者);

8.在实验、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

9.集体活动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者,拒绝承担校、院、班级安排的工作者;

10.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低于70分者;

11.学年中曾发生有损于集体荣誉的言行者。

(二)实习年级优秀学生的评定

对于实习年级的学生,只评定优秀实习生,比例为实习学生总人数的20%,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三)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按照奖学金比例划拨奖学金名额,学院按照班级人数按比例对各班级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各年级在内总人数不足200人的专业,考虑给予两个特等奖学金名额,具体分配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七条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十月中旬结束。

(二)学校奖学金总金额以各学院学生总人数进行核算(小于200人专业除外),四舍五入,不得突破,学院自主分配和调名额。

(三)首次参加奖学金评定的班级,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依据上下学期学习成绩进步名次确定。

(四)此办法中各项奖励,每名学生每次只能获得其中一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评比。

(五)评奖时每个学生根据评奖条件,以小组为单位汇报个人小结,进行自我评分,小组对汇报内容进行逐项评议计分,并将计分在全班公示,对有异议的,辅导员和班级评委会复评,并再次公示。辅导员将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审核,由学院将详细材料于规定时间以电子和文本的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

(六)学工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发文表彰。

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性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各类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公务员招考政审、事业单位招考政审等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为了保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客观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把综合测评工作作为加强学生工作的有力抓手。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同一学年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不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学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由学院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因学生个人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根据相关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处理;因测评小组或教师个人徇私舞弊或其他不当言行,发生重大纠纷和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学生工作部(处)上报学校,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本学生,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