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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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科技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26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设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含研究室、所,以下称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每个学院一般拥有2-5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或院长应作为推荐人选。各学院推荐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院行政领导人数不得多于非院行政领导人数。校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含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称教授)25人左右(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的教授7至11人组成,包括定额席位委员、院长和院(所)外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非行政职务学者担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不占定额席位。定额席位委员由所在系所、学科全体教师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应有不少于2名院(所)外相关学科的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的教授参加,不占定额席位。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2次以上,含2次)不能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科技处合署办公。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学术评价。坚持分类指导、重心下移的原则,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和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二)学术决策。对职称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三)学术论证。听取并审议校长关于学校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对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四)学风建设。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评审确定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评审推荐教师和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听取并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五)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工作。学校学术评价的基础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则组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形成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各级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全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