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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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4-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授予学位条件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

第四条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1.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四级及以上水平。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临床/护理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一定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

3.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病诊治/护理工作,接近本学科(二级学科)住院医师/护师的临床工作水平。能在生源国独立地履行一名住院医师/初级护师的职责,并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医疗实践需要。

4.掌握本学科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能结合临床/护理实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熟练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护理技能,通过毕业临床/护理能力考核。

第五条 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获得中等以上成绩者,可免修中国语言文化课程,并视同符合语言能力的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六条 留学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和论文撰写工作。学位论文开题按照《湖北医药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护理工作实际,以总结临床/护理实践经验为主,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护理观察报告、临床/护理经验总结、临床/护理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护理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2.留学硕士生在论文中需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作出详细的阐述,提出自己的观点。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初步掌握临床/护理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论文不少于1.2万字(5万字符),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5000字符左右。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至少2名相关学科领域副高以上专家或博士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1名为外单位专家,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3个月提交到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对论文进行评定,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4.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遇1名评阅人不同意,则增聘1名;如遇2名评阅人不同意,则本次申请无效,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专家或博士组成,其中1名为校外单位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2.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主持人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学位申请人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包括简历、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20-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答辩会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进行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申请人、导师和旁听者退出会场),首先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就论文水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导师等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经全体答辩委员签字后,连同论文全文、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申请材料

第十条 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2份);

(三)硕士学位申请书(含答辩申请、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一式五份);

(四)硕士学位论文(含电子档);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各单位新增导师和学位申请人资格;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定和建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或以上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能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需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或以上的委员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在本校公示1周,公示期满后,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3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参照《湖北医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