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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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试行)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4-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严谨的学风和强烈的事业心及为祖国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进行一般学术交流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在学期间按本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第五条 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

(二)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诊治工作,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三)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五)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能通过阅读并应用外语,把握本学科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六)在学期间按照本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第六条 攻读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护理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护理学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通过临床护理能力考核,具有合格的临床专科护理工作能力;

(二)掌握临床护理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护理教学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能通过阅读并应用外语,把握本学科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四)在学期间按照本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第七条攻读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药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药学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在药物技术转化、临床使用、监管与生产流通等应用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

(二)掌握药学领域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能结合药学领域实际,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能通过阅读并应用外语,把握本学科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四)在学期间按照本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术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40个学分,其中,课程30学分,实践与研究环节、学术活动10学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40个学分,其中,课程20学分,实践与研究环节、学术活动20学分;护理学、药学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40个学分,其中,课程25学分,实践与研究环节、学术活动15学分。

第九条 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如有1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或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表明硕士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论文基本论点、结论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或实用价值;

(三)硕士学位论文必须为本专业的研究性论著,且应达到在国内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的水平;

(四)论文不少于1.2万字,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5000字符左右。

第十一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二)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论文不少于1.2万字,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5000字符左右。

第十二条 护理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针对临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或循证方式设计解决方案,提出对策,对提高护理质量、促进护理实践进步有一定的价值,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护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从事专科护理研究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可以是护理观察报告、临床护理经验总结、护理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护理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护理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论文不少于1.2万字,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5000字符左右。

第十三条药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药学及相关领域科技转化、注册与申报、生产与技改、推广与流通、药学服务及药品监管等实际问题,注重针对性、实用性,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药学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可以是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典型案例分析、或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提出的科学合理的技改方案、技术创新,或针对药学实践领域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题研究等;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药学领域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论文不少于2万字,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5000字符左右。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送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导师需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且这些专家原则上应为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应有如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及科学意义的评价;

2.对论文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评价,包括对论文新观点、新理论或成果推广与应用价值的评价;

3.对科研素养(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科研能力、治学态度及写作水平等)的评价;

4.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

5.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对论文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遇1名评阅人不同意,则增聘1名;如遇2名评阅人不同意,则本次申请无效,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专家必须为研究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至少2名为校外单位专家,跨学科专家1人。人选名单可由导师提出,各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处审定。委员会设秘书1人(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负责答辩会议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等工作。

第十九条导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但不能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评议和讨论。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发扬学术民主,态度公正,严格把关。对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委员赞成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答辩会开始,提出答辩基本要求。

2.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20-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自由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另行准备)。列席会议人员如对论文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提出,由主席斟酌处理。

4.学位申请人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

5.休会。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1)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和指导教师的学术评语;

(2)评议论文及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就是否同意授予何种学位形成决议,决议含以下内容:对学位论文水平总的评价;对答辩过程总的评价;指出不足或修改意见;学位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经全体答辩委员签字后,连同论文全文、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导师等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1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1次。经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不再补行答辩。

第七章 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2份);

(三)硕士学位申请书(含答辩申请、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一式五份);

(四)硕士学位论文(含电子档);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本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校硕士学位的审查评定和学位授予、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遴选研究生导师、讨论决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事项和处理学位纠纷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各分委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或以上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需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或以上的委员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示1周,公示期满后,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决定做出的3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与撤销学位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之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撤销学位后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未尽事宜,在我校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可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