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湖北医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5.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或者学位课程(指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
2.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但必修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0者和学位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4.违反校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第七条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依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程序解除处分者,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八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按照规定对本学院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初审、评议,向教务处提供初审、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包括毕业生在籍期间学业成绩、政治表现材料等)。
2.复核:教务处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评议结果,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3.评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学位办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复核结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九条 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向国家学位办注册已颁发学位证书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达到学位授予水平和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位。合格后颁发的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条 我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授予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教育机构以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1、2、3、4款规定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本细则第六条的3、4款所列情形者。
2.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者。
第十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学士学位资料。
2.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向校学位办提供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包括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英语通过情况等)。
3.复核:校学位办负责对初审结果和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核查。
4.评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学位办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省学位办核查通过的成人学位申请者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注册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5款、第六条第2款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其他条款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