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摘要等。
一、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1.学术学位
学术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提供1篇在SCI/CSCD指定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相关研究论著(必须以湖北医药学院为第一单位,其中SCI一区需排名前4,SCI二区以上论文排名前3,3区论文排名前2,4区排名第1,CSCD指定期刊/北大核心期刊需为第一作者)或收到论文录用通知/接收函,方可申请学位。SCI期刊分区以科技处公布文件为准。
2.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提供至少1篇统计源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专业方向及课题相关的论文(必须以湖北医药学院为第一单位), 期刊界定以见刊时为准。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文献综述、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类型。
二、论文投稿要求
1.论文撰写须严格遵循《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坚决抵制一切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
2.学生完成论文,经导师审核、修改,完整填写《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审核表》,请实验数据审核人和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到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登记,到科技处开具介绍信,避免一稿多投。
三、发表论文署名要求
1.论文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中文写法为:湖北医药学院XX学院/湖北医药学院附属XXX医院/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XXX医院)/湖北医药学院XXX研究生培养基地;英文写法为:Department of XX, XX Hospital/(学院英文名),Hubei University of Medicine, Shiyan442000, Hubei Province,P.R.C。第一署名单位按照以上方式署名的论文方为有效论文。
2.发表论文署名排序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通讯作者)。
3.学校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尤其鼓励基础与临床学科的研究生进行转化医学方面的合作。研究生与校外人员合作发表SCI论文者,导师需书面说明我校学生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
4.学生毕业后,如果利用他院资源继续从事导师的课题研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且在论文发表时署名原则同上。
四、论文发表时间界定和收录认定规则
1.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1年之内。
2.鉴于SC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刊物级别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五、专利及获奖的等同认定
1.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授权的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可用作硕士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为“专利发明人”之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须含“湖北医药学院”字样。以专利申请学位,专利需经校科技处审核,1项专利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
2.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为奖项完成人之一,排名不限,成果署名单位需为“湖北医药学院”,1项成果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
3.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发明专利或获奖成果必须为学位论文研究的重要环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认真审核成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审核结果和明确的使用意见。
六、对未按规定如期发表论文的处理办法
1.研究生在学期间未按规定如期发表论文,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学位评定委员会方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2.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1年内,如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论文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1.研究生在获得学位之前所发表的论文,如果核实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学校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缓授予学位、不予授予学位等处分。
2.研究生在获得学位之后,如果核实申请学位所发表的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学校可依法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具体可参照《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