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严谨的学风和强烈的事业心及为祖国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硕士学位或医学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学术交流及写作能力;
(四)在学期间按《湖北医药学院申请硕士学位发表论文暂行规定》发表相应层次的学术论文。
(五)结合专业实际,完成一篇较高水平的学位论文并顺利通过盲审、答辩。
第五条 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须通过学位课程及专业相关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
(二)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专门技术工作,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三)掌握科学研究基本方法,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能力,能结合专业实际,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能通过阅读并应用外语,把握本学科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五)在学期间按《湖北医药学院申请硕士学位发表论文暂行规定》发表相应层次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表明硕士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论文基本论点、结论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或实用价值;
(三)硕士学位论文必须为本专业的研究性论著,且应达到在国内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的水平;
(四)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2万字(不含论文摘要、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5000字符左右。
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专业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二)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观察报告、经验总结、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实验研究等形式,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从事研究的基本能力;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本学科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1.5万字(不含论文摘要、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药学不少于2万字),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5000字符左右。
第四章 学位论文盲审及查重
第八条 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及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查重。
第九条 双盲盲审通过第三方论文评阅平台开展,评审人为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且这些专家原则上应为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应有如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及科学意义的评价;
2.对论文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评价,包括对论文新观点、新理论或成果推广与应用价值的评价;
3.对科研素养(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科研能力、治学态度及写作水平等)的评价;
4.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
5.论文评阅结果分为四个等次。A:85-100分,优秀,达到硕士论文要求,同意答辩;B:70-84分,良好,达到硕士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小修后参加答辩;C:60-69分,合格,基本达到硕士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大修后重新送审;D:60分以下,不合格,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同意答辩。
通过双盲评审的研究生,方可申请组织答辩。
第十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都需经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查重,查重率低于15%,可以参加答辩;查重率为15%-30%,重新修改后再次查重符合要求方可参加答辩;查重率超过30%,即使盲评合格也不能参加该学年的答辩。查重率认定:去除本人复制比低于15%。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及查重参照《湖北医药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各学科(学生所在科室)组建不少于5人的答辩委员会,专家由研究生导师组成,其中3名需为正高职称专家,至少2名为校外单位专家,跨学科专家1人,学生导师不做委员。学术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必须为博士,具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必须具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会设秘书1人(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负责答辩会议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但不能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评议和讨论。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发扬学术民主,态度公正,严格把关。对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委员赞成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答辩会开始,提出答辩基本要求。
2.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20-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自由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另行准备)。列席会议人员如对论文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提出,由主席斟酌处理。
4.学位申请人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
5.休会。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1)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和指导教师的学术评语;
(2)评议论文及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就是否同意授予何种学位形成决议,决议含以下内容:对学位论文水平总的评价;对答辩过程总的评价;指出不足或修改意见;学位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严格控制优秀比例,不能超过答辩人数的二分之一;
(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经全体答辩委员签字后,连同论文全文、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导师等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1次。经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不再补行答辩。
第六章 学位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2份);
(三)硕士学位申请书(含答辩申请、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一式五份);
(四)硕士学位论文(含电子档);
第七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各分委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或以上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需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或以上的委员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决定做出的3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与撤销学位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具体流程详见《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之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撤销学位后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未尽事宜,在我校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可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