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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来源:教务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26      阅读次数: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实 施 细 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湖北医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对《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同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4.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或者学位课程(指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获得毕业资格,但必修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0且学位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4.在校期间因论文抄袭、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5.非学术诚信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第七条 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依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程序解除处分者,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八条 获得毕业资格,无违纪处分或违纪处分已解除,因成绩原因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必修课平均绩点1.8及以上。毕业当年应征入伍、非西藏或新疆籍学生到西藏或新疆就业并签订就业协议、三支一扶、硕士研究生考试被正式录取者,可在当年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名单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符合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向国家学位办注册已颁发学位证书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毕业资格,因成绩原因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在当年12月1日前完成相关课程重修,且重修后成绩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向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补授申请。学校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位证书上的日期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日期记录。结业学生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教育机构以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1、2、3款规定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

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本细则第六条的1、3、4、5款所列情形者;

2.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者。

第十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学士学位资料;

2.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向校学位办提供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包括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英语通过情况等);

3.复核:校学位办负责对初审结果和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核查;

4.评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学位办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省学位办核查通过的成人学位申请者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颁发成人高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注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

1.自学考试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

2.自考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

3.当年12月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各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