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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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暂行规定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2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结合《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湖北医药学院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三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第四条 本科毕业并已获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 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需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向湖北医药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需提供材料包括:

1.学士学位证书;

2.本科毕业证书;

3.个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材料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安排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课程学习及考核。申请人需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结业考核。课程考核严格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第十条 全国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规定年限内(一般不超过四年)完成学校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规定年限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临床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即认定临床能力考核合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和论文撰写工作。学位论文开题按照《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开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要求

参照《湖北医药学院学位论文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程序和要求见《湖北医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条件

1.通过学位课程考核和全国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有关工作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申请人不能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承担申请学位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