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国家教育部关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21〕7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在本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以及以湖北医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体系,形成由校学术委员会领导的、职责分工明确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校、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应当遵守下述学术基本诚信要求: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三)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学术失信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科研人员在人才评审、职称评定等方面不端行为的举报;科技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研究、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九条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条 针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及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机构)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院(科研机构)等依托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提供学术判断(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然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核实,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校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二)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并在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
(三)对于启动正式调查的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四)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五)正式调查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六)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七)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八)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九)若认定结果与举报人列举的事实不符,校学术委员会需要对举报人是否构成诬告做出认定。因诬告搅乱学院正常学术秩序,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也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也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原则上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取消申请各类奖金资格或撤销并追回已获得的
奖金;
(四)暂缓授予学位;
(五)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回项目资金;
(六)当年停招研究生;
(七)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人才称号;
(八)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
(三)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考核评估等环节,视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
(四)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称号等环节,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年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并取消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
(五)开除或者解聘。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学术处分的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