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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22-07-07 17:19  研究生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已离校学生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向学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出现下列作假情形的,认定为学术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学术成果;

2.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

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成,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4.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念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5.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的;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的;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受理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处理,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第六条  处理程序

(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二)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关学院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学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四)学位评委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复议工作结束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院负有对学生和论文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负责人限期出台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处分管理程序与申诉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院长办公会讨论决议。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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