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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作者:      发表日期:2025-10-31      阅读次数: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学校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博士后、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有关门要求报送。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科研失信行为查处机制 “三落实、三公开”的要求,在学校网站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长期保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科研诚信工作。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承担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承担本学院(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在入学入职、评聘考核、科研活动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必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广泛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教职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科研项目申报以及学生入学、评优评先、学位授予、研究生推免导师遴选等重要环节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加强预防和引导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科研过程可追溯。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十五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树立底线思维,遵守科研活动规范,严守科研伦理,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平台成员、团队成员、项目组成员、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七条 对于学校主办的学术期刊,学报编辑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加强出版过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建立“湖北医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进行校内共享和查询。学校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依据处理决定,记录期满后经核实,移出“湖北医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谋取私利;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产技术重复申报科研项目;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处理

举报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3、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2、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3、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4、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后,在15日内进行初核,初核认为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针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及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本校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被调查人类型,指定调查单位。

涉及学校教职工的科研诚信问题,由所在院系(部门)负责开展调查涉及本科生的科研诚信问题,由所在院系教务处、学工处联合开展调查涉及研究生的科研诚信问题,由所在院系研究生院联合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启动正式调查的可能涉及科研失信的行为,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关责任单位成立调查工作组,制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方案》详见附件1),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依规开展调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调查工作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调查工作组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调查工作组应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形成《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详见附件2,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详见附件3,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报告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

节 认定

第三十条 调查报告经二级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调查工作组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核实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四节 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建议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后,履行相关程序,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议通过后,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4)。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术处分、行政处分及连带处分的事实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原则上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3、暂缓授予学位;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1、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2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33年以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4、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53年以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6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73年以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83年以内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9、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10记入湖北医药学院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1、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2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33-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4、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53-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6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73-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83-5年内以内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9、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10记入湖北医药学院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1、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2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35年以上期限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4、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55年以上期限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6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75年以上期限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85年以上期限内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9、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10记入湖北医药学院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的执行。

第七章 问责

第四十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列为各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对二级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相应问责:

(一)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失信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失信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因失信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对二级单位责任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取消二级单位和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核减或取消二级单位当年度科研相关申报指标和绩效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医药学院学术诚信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docx

见附件湖北医药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20251024 (2) (1).docx